境外投资程序、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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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程序、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一、境外投资程序审批流程介绍

(一)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所示

1、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2、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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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3、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4、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 5、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二、境外投资程序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发改委进行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投资种类 金额 3000万美元以下 资源开发类 3000万美元—3亿美元 3亿美元及以上 1000万美元以下 1000万美元—1亿美非资源开发类 元 1亿美元及以上 资源开发类 非资源开发类 3亿美元以下 3亿美元及以上 企业性质 地方企业 地方企业 地方企业 地方企业 地方企业 地方企业 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 审批部门 省级发改委核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国家发改委在5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国家发改委核准 省级发改委核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国家发改委在5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国家发改委核准 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国家发改委核准 1亿美元以下 1亿美元及以上 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 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国家发改委核准 注: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分析;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北京联合国际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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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并购方案。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时,应附原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实质性工作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尽职调查情况;方案情况;下一步工作时间表等。(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8、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9、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0、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1、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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