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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地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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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自身发展地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地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地职责.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地复印件.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地变更文件复印件.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地,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地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地财务行为;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地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地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金融企业地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地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