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

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产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

第三人所有的存货类动产作抵(质)押担保,我行通过控制物流和资金流而开展的授信业务。以下将抵(质)押动产统称为押品。

所有动产融资业务须纳入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追加和附加动产抵(质)押的授信业务除非经过有权

审批人审批,否则须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四条

根据存货动产的货权表现形式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

以分为现货融资和货权凭证融资。

(一)现货融资: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二)货权凭证融资: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货权凭证作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货权凭证包括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单等,相关管理要求详

1

见对应的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不符合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的非标准仓单质押授信,须对仓单所载明的货物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按照抵质押法律关系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动

产抵押和动产质押。

(一)动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动产抵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第六条

押品原则上须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监管方进行监管。

根据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的差异,监管模式分为监管方自有仓库监管和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

第七条

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模式的选择。分行应根据业务需

要,按以下原则合理选用监管模式:

(一)原则上,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模式下必须采用动产(浮动)抵押模式。

(二)自有仓库监管动产融资可选择动产(浮动)抵押或动产质押模式,但在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抵押模式。

(三)原则上对同一押品不得同时设立质押和抵押两种担保方式。采用动产抵押模式的,须按要求签订相应的抵押担保合同及在当

2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监管和管理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经营单位应确保相关合同文本、单证和操作程序合法、合规。

第八条

根据我行对押品出库控制方式的不同,监管模式分为

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

动态模式:在不低于我行监管下限的前提下,监管方可以直接为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押品的提取和置换手续,无需另行征得我行的同意。

静态模式:无论何种情况下,未经我行同意,监管方不得办理押品的提取和置换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制订分行营销指引和目标

市场指导;负责制订动产融资业务产品方案、业务操作规程或细则;负责指导分行对监管方进行选择、管理;负责主要押品市场价格的发布及走势预测;提出押品准入及抵(质)押率修订建议;负责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通报风险情况等。

第十条

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门负责辖内动产融资业务及产

3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