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此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2.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作了改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

3.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6与权力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去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消除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体现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为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4.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都是针对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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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时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的适应性修改,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分别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进行新颖性对比。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内容,但是未披露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A”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技术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 ,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更多, 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A,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C.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公开了A,但A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为:C,而有本发明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B这一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为D,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因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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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利用A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应用A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既未在对比文件1以外的对比文件中所披露,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产生了?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如果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代理人将尽力配合工作。

专利代理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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