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练习题答案

绪 论

一、填空题

1. 货物 服务 技术

2. 货物贸易 交易条件 合同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 3. 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 4. 货物买卖合同

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6.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 7. 禁止 限制 自由 8. 已征税额 9. 商务部 10. 备案登记

二、判断题

1. √ 2. × 3.× 4. × 5. × 6. √ 7.× 8.

× 9.× 10. ×

三、单选题

1.C 2.B 3.C 4.A 5.B 6.C

四、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 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进行的货物、服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 2.国际贸易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广泛接受和遵循的,具有较为明确、固定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3. 出口退税: 是指国家对出口商品在国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出口企业。

五、问答题

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容,按照贸易方式划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方式;二是其他贸易方式。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是指买卖双方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以货币进行结算,逐笔成交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交易行为。除了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以外的其他贸易方式,主要包括经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投标、加工贸易、对销贸易、期货交易、电子商务等。

2. (1)普遍接受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被一定围的人们一贯地、经常地、反复地采用,并经不断完善而被贸易界所普遍遵守和接受。

(2)确定性。国际贸易惯例都有明确的涵与外延,从而对贸易活动有规作用。 (3)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合同当事人约定援引某一惯例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国际贸易是以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为中心来进行的,依法成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条款,是交易双方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若合同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遵循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若合同与适用法律都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当事人双方产生争议的,而合同中没有排除引用惯例的条款,则可援引国际贸易惯例。

4.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海关管理、外汇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加工贸易管理、 中国对外贸易促进管理。

5. 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大体包括交易磋商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四个基本业务环节。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一、填空题

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EXW DDP

3.卖方 买方指派的承运人

4.FREE ALONG 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5.到达,DAF、DEQ、DES、DDU、DDP 6.目的港、水上 7.6 8.CIF 9. CIF FOB

10. 装船费谁负担的问题 卸货费谁负担的问题 11.四、13

12.FCA ﹑FAS 、FOB,买方 13.CFR ﹑CIF﹑CPT ﹑CIP

14. 贸易术语 FOB包括理舱平舱 2000通则 15.FOB、CFR、CIF,FCA 、 CPT 、 CIP 16. 象征性交货

17. 按时交货,按时到货 18.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进口 19. 卖方

20.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21. 卖方 驳船费 22. DDP、EXW

二、判断题

1. ×

√ 6.×

2.√

7.×

3.×

8.√

4.√

9.×

5.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三、单选题

1.B 2.D 3.B 4.C 5.A 6.B 7.A 8.A 9.B 10.B 11.C 12.B

四、多选题

1.ABCD 2.ABC 3.BD 4.BC 5.ACD 6.ABD 7.ABCD 8.BCD 9.BCD 10.BC 11.ABD

五、名词解释

1.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易双方有关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在最初的《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修正和完善而制定出来的,它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0通则》的公布和实施,使《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这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如今,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2000通则》已成为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主要依据。

3. FOB Liner Terms: 即FOB 班轮条件。它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FOB的变形之一。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4.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5.货物的特定化:即将货物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称为货物特定化。

六、问答题

1.答:贸易术语的基本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明确交易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界限;另一方面,它又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正是有了以上两方面的基本作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使复杂的国际贸易交易问题处理得以简化,具体表现为:简化了交易手续,有利于交易达成;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

2. 答:在实际业务中,人们习惯上称CIF为“到岸价”,这种叫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在CIF条件下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但卖方仍然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虽然办理保险,但不承担货物在运输

途中的风险,风险转移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 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

3. 答:因为CFR条件下,卖方能否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买方投保的前提,也会影响到风险的正常转移时间。在实践中,根据有关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卖方要对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没有及时办妥货运保险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卖方应根据约定或习惯做法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例如电传、传真或E-mail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4. 答:相同点:(1)交货地点相同,都是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2)风险转移界限相同,都是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3)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负担相同,卖方承担出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买方承担进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4)运输方式相同,都是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5)装运通知相同,卖方装船后都必须向买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区别:(1)办理运输的责任以及运费的负担不同,FOB条件下,买方自担费用和风险办理运输事宜,并承担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和CIF条件下,卖方自担费用和风险办理运输事宜,并承担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2)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费的负担不同。FOB和CFR条件下,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事宜,并承担保险费。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5.答:(1)交货地点不同。前一组贸易术语是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交货,后一组是在出口国地或港口指定地点交货;(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前一组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后一组以货交承运人为界;(3)运输方式不同。前一组适合水运,后一组适合任何运输方式。

6.答:(1)货物是没有划归本合同项下的货物;(2)买方没有及时派船接货,超过规定的装船日期,虽然货物未装船,但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仍可在货越船舷前转移给买方;(3)卖方没有及时备好货物,使得货物没有及时装船,虽然超过规定的装船日期,但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7. 答:变形是由于卸货费用的划分引起的,CFR和CIF卖方负责派船,在指定装运港完成交货,因此对装船费用双方不会产生分歧,一般由卖方承担。但是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卸货费用由谁承担就成为主要问题,变形就是由此而产生的。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用一般选择CFR/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或者CFR/ 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两种变形。

七、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2.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所以卖方并未完成交货义务,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5.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而不保证将货物送达买方手中,若对方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在其他条件不变下,最好选择DES贸易术语。因为DES中卖方要保证将货物完好及时地送达目的港买方控制下才算真正完成交货义务。

6.这是美方根据《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提出的合理要求,该惯例规定在FOB Vessel New York条件下,出口手续费用是由买方承担,所以本案例中美方要求我方在开来的信用证增加金额,这样就把出口手续费用交由我方承担。所以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要注意其对术语应用的具体容。

7.这是涉及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问题,如果提交仲裁货物损失的风险应该由卖方即美国出口商承担。因为根据贸易术语的应用,任何一个贸易术语的风险要实现在正常条件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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