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资,按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在增值税(销售税额),同时按实际发生成本结转相关成本。 (6)“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的涉税会计处理。

该业务发生时,按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即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并按公允价值计算销售税缴纳增值税。 2.3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特殊的会计处理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的涉税会计处理。纳税人为受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售出时。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产品收入。具体的账务处理见表1。 3 对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处理的总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时应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产品收入。其他情况视作销售业务,企业会计核算时视为正常的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参考文献

[1]

2011,(3):223-234.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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