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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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志起重要作用 (3)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并重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的平等性 (2)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的广泛性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使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 确定行为人是否滥用权利,应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有利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过错,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从客观上看,行为人行使权利是为了谋求达到社会所不容许的结果,至于是否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失则在所不问。
滥用权利的主要法律后果 (1)滥用的行为无效
(2)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3)限制、剥夺滥用者权利 (4)权利失效
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依特别事情足以给义务人正当理由相信权利人不欲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不得再主张权利。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了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受损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各种合法的措施,可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1)客观性 (2)效益性 (3)法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包括物、行为、知识产品(又称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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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其特征主要有:
(1)民事法律事实确认的根据是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的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与民事权利比较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一种可能性,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它与民事义务是不可互相代替的。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本人既不能转让和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而民事权利则不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民事主体可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某项民事权利。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本质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性 (2)内容统一性和广泛性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通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因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这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点。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年龄和精神状态可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现代世界各国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均是以意思能力的状况为基础的,即以自然人是否具有正确识别事物或判断事物的能力为总的标准。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1)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交易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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