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使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使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服务,为我省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对我国特别是我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同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一般为两年。除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最终成果形式。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开发布,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征集和发布。

第六条 申请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各市州地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项目,须经市州地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七条 资助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一个课题一般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具有组织和指导能力。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同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九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鼓励研究人员,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内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按程序评审立项,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筹资证明,其它的立项条件同于资助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据实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交纳评审费和微机录入费。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由甘肃省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办公室聘请我省各学科学术造诣深、思想作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组成。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在没有申请本年度资助项目的专家中产生。

第十二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审核分类后,提交省社科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学科评审小组应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最后产生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报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有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项目列为本单位的科研重点,为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立项方式也可采用奖励制的办法,即由省社科规划办发布课题指南,备单位组织申报并经省社科规划办统筹协调,择优立项,各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符合要求的成果,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发表,由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通过者即认定为省社科规划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作为奖励。

第十六条 立项方法也可采用评估制,即:对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有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对策性研究成果,实践证明产生了显著的效益,或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参考,若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

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鉴定评估,达到较高水准的,可列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立项方法也可采用招标制,即:省社科规划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列出一批研究选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者可列为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由省委宣传部组织,为省委、省政府领导撰写的工作研究、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等,在中央主要报刊上发表,产生较大社会反响,撰写者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认可,可视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从省财政拨款中列支,同时要求单位配套资金和鼓励自筹科研经费,配套资金不能少于省上资助的经费。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批准,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项目预留30%的经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拨付。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批准。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形势的发展,项目经费也可逐步建立新机制,实行以奖代补、结项后补贴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 1、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费用,其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进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伙食补助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资料费、上机费和审稿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复印、打印、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和专家鉴定成果劳务费,严禁购买与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其它物品。

4、印刷补助费:指专著的出版补贴和有重要价值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誊写费等。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