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社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损害企
业的利益。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之进行交易。因经营需要必须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借款、转让财产、投资等关联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办理。
第四十条社有独资、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
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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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涉及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的,
企业应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评估结果经供销合
作社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 6 章社有资产收益
11.
第四十一条社有资产收益包括社有出资企业按照章程规定应分配
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租赁收入;
社有出资企业的清算收入;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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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出资企
业章程、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收益。
社有出资企业解散或破产,应及时组织或参与清算,及时收回投资
清算收益。
第四十三条社有资产收益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负责收取和管
理。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
核算和内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禁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
外账。
第四十四条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增强为
农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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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用途包括: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对社有企、事业单位的
资金扶持,涉农服务的业务支出,对外宣传、扶贫、救灾、培训等公益
性支出,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对社有出资企业管理者、供销合作
社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四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对取得的社有资产收入及其支出
实行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
负责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编制的预算、决
算草案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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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社有资产监督
12.
第四十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审议本级社理事
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
行使社有资产监督职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
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职权:
(一) 对理事会 及出资企业 处置 重大事项的依法合规性及执行、
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
(二) 定期调查研究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督查 理事
会职能部门、社 有出资企业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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