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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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l 报警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到目标后产生报警状态信息到控制设备接收到该信息并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 3 基本规定

3.0.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相关规定。

3.0.2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综合应用电子传感(探测)、有线/无线通信、显示记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先进而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而适用的设备,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入侵探测报警应用系统。

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3.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环境条件、功能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规模、系统模式及应采取的综 合防护措施

2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建筑平面图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防区的划分,确定探测器、传输设备的设置位置和选型。

3 根据防区的数量和分布、信号传输方式、集成管理要求、系统扩充要求等,确定控制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软件的功能。

4 系统应以规范化、结构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以保证设备的互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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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流程与设计深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设计文件应准确、完整、规范。 4 系统构成

4.0.1 入侵报警系统通常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个部分构成。

4.0.2 根据信号传输方式的不同,入侵报警系统组建模式宜分为以下模式: 1 分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多芯电缆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对一专线相连(图4.0.2-1)。

2 总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编址模块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报警总线(专线)相连(图4.0.2-2)。

3 无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无线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通讯,其中一个防区内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得大于4个(图4.0.2-3)。

4 公共网络: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或网络传输接人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公共网络相连。公共网络可以

是有线网络,也可以是有线一无线一有线网络(图4.0.2-4)。 5 系统设计

5.1 纵深防护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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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纵深防护体系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

5.1.2 周界可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分为外周界和内周界。周界应构成连续无间断的警戒线(面)。周界防护应采用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措施;采用电子防护时,需设置探测器;当周界有出入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3 监视区可设置警戒线(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4 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宜设置声光显示装置,利用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多重防护。

5.1.5 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 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5.1.6 被防护对象的设防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要求。

5.2 系统功能性能设计

5.2.1 入侵报警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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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5.2.5 记录显示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

2 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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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5.2.7 系统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应能按时间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5.2.8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线制、总线制和无线制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2 基于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的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3 基于市话网电话线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0。 5.2.9 系统报警复核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宜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2 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应有报警声音复核。

5.2.10 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功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1~5.2.9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应具有重复发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2 控制器的无线收发设备宜具有同时接收处理多路报警信号的功能。

3 当出现信道连续阻塞或干扰信号超过30s时,监控中心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4 探测器的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电源欠压本地指示,监控中心应有欠压报警信息。 6 设备选型与设置 6.1 探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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