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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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稽查工作的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观点。

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具有随意性、同类违法事实取证标准不统一,造成证据不充分确凿,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证据标准问题成为稽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这种状况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使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为准确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建立多元化的税务稽查证据标准。

一、 税务稽查证据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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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当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根据,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1、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概念:税务稽查证据是指依据法定的程序搜集,并通过审查核实的用以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事实真实情况的根据。

(2)基本特征:税务稽查案件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①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其具有证明作用。关联性不是一个法律或者政策问题,而是一个逻辑的或者经验的问题,即关联性是按照逻辑或者经验进行判断的。它反映的是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实际影响,即如果有某项证据材料,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否则,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存在关联性;如果证据材料的存在与否与待证事实是否清楚之间没有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关联性。

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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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要求。

③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真实性既包括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也包括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但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是立足内容(实体)的真实性,而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

2、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资料。税务稽查中常见的书证有会计帐簿及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经营合同、银行帐户进出对帐单、雇员劳动合同及聘书、人事福利制度、董事会决议、政府职能部门的批文等。

(2)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叙述和承认。税务稽查中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案件事实说明(包括以表格形式的说明)、认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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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向税务机关做出的陈述。税务稽查中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以及其他可视可听的科技设备储存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音像信息。如会计核算软件、当事人陈述的录音、录像等。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6)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勘验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而就现场、物品情况作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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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确定其证据属性,分别归入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

二、对税务稽查证据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包括对各类证据的要求、对特殊证据的要求以及法院接受证据的责任。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据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对实际稽查中搜集的证据进行规范,从而确保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1、对证据的一般要求:

首先,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也可以称之为形式有效性的要求。

优先提供原件,因为原件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而原件是原始制作的,它不限于公文书证的原本,而原本、正本、和副本均是原始制作的,当然均应纳入原件的范围。复印件、照片等属于原始书证而不是传来书证,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否则最多只能作为补强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询问笔录这类证据,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便于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这类证据应当有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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