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整改安全隐患,减少和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合营、联营及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安全检查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全面覆盖,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原油装卸(过驳)作业、液体化工装卸及储存、危险品集装箱堆场、人员密集场所、人机交叉作业区域及水陆交通等。
第四条 安全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业)检查和综合性安全检查等,实行分级落实。
第六条 公司级日常安全检查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负责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台帐。
第七条 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全卫环部牵
头,业务部、工程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项(业)安全检查由各职能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牵头部门要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台帐。
第八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见附件1)、《化工区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2)、《散杂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3)、《集装箱作业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4)。 第九条 各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的安全检查制度,并落实部门(厂队)、班组、岗位的安全检查职责,检查方式、内容,检查频次自定。
第十条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牵头部门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书给相关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报公司安全卫环部备案,相关程序按《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无故不按期完成整改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发生事故应追究负责整改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卫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
编号 0100 检查内容 经营资质及有关证明 文件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附证事项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备注 《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港口经营人,法人代0101 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表,经营范围,有效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限,附证事项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作业区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010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范围,危险货物品名,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有效期限 港口经营人,服务范《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十0103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围,有效期限,年度核条、第四十二条 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整第二十二条 0104 是否备案,有效期限 改方案备案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是否登记建档,是否备案(储存数量、储存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文点、管理措施、管理人0105 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件 员),需重新评估的有第四十条 无重新评估并进行备案 是否备案(储存数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0106 剧毒化学品备案文件 储存地点、管理措施、定》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是否备案,修订后重新0107 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备案情况 定》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是否备案,隐患排查和0108 备案文件 定》第四十一条 处理情况 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地0109 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域边界、责任边界,安管理协议 全措施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重点港口的经营单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