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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群英犯敲诈勒索罪上诉案

被告人汪群英犯敲诈勒索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佛刑二终字第18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群英曾用名汪英,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群英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作出2019南刑初字第169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汪群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群英于2019年11月与被害人潘满祥相识,其后双方曾多次发生******。

2019年1月1日、6日和7日,被告人汪群英以曾与被害人潘满祥发生性关系为由,先后要挟被害人潘满祥,分别索要人民币15000元、35000元、3万元。 被害人潘满祥无奈,一一满足了被告人汪群英要求,合共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给被告人汪群英,并同被告人汪群英书面言明双方此后再无任何关系。 后被告人汪群英仍不肯善罢甘休,用手机号码为13467907558发短信和打电话给被害人潘满祥,继续索要钱财。

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汪群英又发短信威胁被害人如不给钱年后叫你们俩家变为平地、后果自负。

2019年2月6日,被告人汪群英指使老乡许洪兵另作处理找到被害人潘满祥索要人民币25000元,许洪兵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汪群英见许洪兵未能拿到钱,于同月7日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大江人造花厂向被害人潘满祥勒索人民币25000元,尚未得手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潘满祥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和许洪兵的笔录,反映2019年11月的一天,其在大江人造花厂里工作时,被告人等两名

女子来到厂里找其租房,其带他们看过其旧房后让他们找齐三人一起租。 同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来到厂里找其问是否嫖娼,并称50元一次,其同意了。

后其带被告人来到其旧房,两人发生了****嫖娼的行为。 此后双方多次发生这种行为,每次其都给了50元的嫖资。 到了同月底,其就没有再嫖娼了。

2019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来到其旧房找到其,称家里有点事,向其借3000元,其说没有那么多钱。

双方说了大约5分钟后,突然许洪兵走过来说其搞他妻子,让其给8万元,并拉住被告人的头发打被告人,其称没有钱。

后被告人让其拿1万元出来就算了,其想了一下,这时许洪兵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出来问其给不给,其见此就答应了,并说以后大家就划清界线,被告人说可以。

其便回家找到儿子潘绍宗,以输了六合彩为由向他要了1万元,之后其将1万元交给了被告人,但许洪兵称他也要5000元才可以,于是其又回家向潘绍宗拿了5000元给了许洪兵。 这次双方没有写字条。

同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又打电话给其,称现在事情搞大了,老大不肯算数,要其再给5万元才可以,后又将数额降为35000元,其要求给时间筹钱。 到了次日10时许,其找到儿子潘恪宗,以输了六合彩为由向他要了35000元。

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来到其厂里拿钱,其写了一张借款条并让她在上面签名后就将35000元给了她,当时被告人签的是汪英的名字,字条的大概内容是从今以后,我俩没有任何关系,其怕他们又会找上门,就让被告人把之前一次收的15000元也写张字条,字条的大概内容是我向汪英借来款50000元,2019年1月1日交15000元,又2019年1月6日交35000元,全数付完借项,以后有什么事与我无关。

同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又打电话给其称老大说还是不能这样算数,兄弟们都没有钱吃饭,要其再给3万元,并称她老大叫刘卡。

后其找到儿子潘贯宗,以输了六合彩为由向他要了3万元。

到了同日13时许,被告人打电话问其筹到钱没有,其让被告人写张单据来厂里收钱。

同日14时许,许洪兵来到厂里称他妻子让他过来收钱,其要求让汪群英自己过来收,许洪兵就离开厂了。

大约过了两分钟,被告人来到厂里,并拿了一张字条给其,其便将3万元交给了她,字条的大概内容是从今以后我们的事划清,以后再没有人找你。 同月14日,被告人发手机短信给其,让其安心工作,没有人会再打扰其了。 同月26日和28日,被告人均发手机短信给其称正月初八即同年2月5日回来。

同年2月1日或是2日的中午12时许,被告人打电话让其再给2万元,其称没有钱,并说两人之间已经没有关系,便挂机了。

同月5日14时许,许洪兵来到厂里找其,称有两个小孩读书,要其帮忙,让其给3万元,并称这3万元是老大刘卡要的,让其再给1000元给他作为路费,其称没有钱了,要筹到才有。

后其向儿子潘敬宗拿了31000元回到厂里并打电话给被告人让她来收钱。 大约过了10分钟,许洪兵就来厂向其收钱,其称要他和被告人一起来才会给钱。

后许洪兵打通了被告人的电话,被告人在电话中让其交25000元给许洪兵就挂线了。

后其坚持要被告人一起来才会给钱,许洪兵就让其给25000元,他写张字条给其,收钱后就不再找麻烦了,其想了大约5分钟就同意了。 那名男子就写了张字条给其,其将25000元给了该男子。

在当日的14时许,被告人曾经发手机短信给其,让其不要多说话,最后一次给钱,不然后果自负。

这一次,其女婿当时也在现场。

同月7日早上,被告人打电话让其给25000元,并称是最后一次,如果不给,就后果自负,其让她到厂里来收钱。

到了10时许,被告人来厂里收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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