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
操作流程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
11、清算组进行清算
12、向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支付剩余财产中的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