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运营期保险方案(投标用)
项目公司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该日之前自费投保并在整个运营期内保持下列险种的保险。但是,如果从保险公司处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该等保险,则项目公司方没有义务获得该保险,除上述规定外,这种情况不解除或限制项目公司在本项下的义务。
一、财产一切险
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并位于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设备、机器、化学品、零备件和其它材料和/或不动产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风暴、暴雨、台风、洪水、水害、旱灾、恶意破坏、撞击、地震、沉降和倒塌)。
保险金额: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XX县水务局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二、(财产一切险之)业务中断险
责任范围:在12个月的保障期内(投保的中断期间),因财产一切险保险单项下所承担的可保风险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产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及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12个月保障期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三、机器故障损坏险
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任何机器、厂房、辅助设备的突然和不可预见的有形损失或损坏的保险。
保险金额:所有厂房、机器、设备等的全部重置价值。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XX县水务局或项目公司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四、(机器故障损坏险之)业务中断险
责任范围:在十二(12)个月的保障期间(投保的中断期间),由于机器故障损坏险项下承保的可保风险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影响而引致的应支付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
保险金额:等于12个月的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延续。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其他方拥有或获得此项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五、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因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保险事故次数不限。 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XX县水务局或项目公司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六、其它险别
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为遵循贷款人要求或中国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