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2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 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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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土地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两个土地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2.基本原则

(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的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 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如城市、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等将另行单独列表统计。

(4)精简、协调的原则。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工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二. 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三个 。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 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工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 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l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三、地类调整情况

1.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地类调整情况

(1)将原水域“一分为三”,其中的沟渠改为农田水利用地,从坑塘水面中分离出一个水产养殖水面,以适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相应调整其含义,归人“其它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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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组成“水利建设用地”;其余水域都归人未利用地的“其它土地”。

(2)不再保留原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将其按城镇建设用地分类的要求进行细化。 2. 城市土地分类的调整情况

(1)保留商服用地中的商业、金融、保险业用地,将原来的旅游业用地改为餐饮旅馆业和其他服务业用地。因旅游业用地定义不够确切,同时随着服务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服务业项目,宜适当细分为餐饮旅馆业用地和其它服务业用地。

(2)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独立工矿用地中的采矿、采石、采砂、砖瓦窑与盐田合并为采矿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的三级类。

(3)公用设施用地,原来冠以“市政”两字,为适用村庄调查,删去“市政”两字,原有的绿化用地作地类名不合适,故改为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同时把殡葬从公用墓础设施中划出和墓地合并为墓葬地,列为特殊用地的三级类。

3.新增设地类的情况

(1)将原来两个分类体系中的交通用地合并后,增加管道运输用地和街巷两个三级地类。 (2)在公共建筑用地内,增加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和福利院等)。

(3)考虑到目前村庄内部有部分空闲旧宅基地及其它空闲地等难以归类,因此,在住宅用地内增设空闲宅基地,作为三级地类。

4.在其它农用地中新增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晒谷场等用地。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可调整土地

根据国土资发(1999) 511号文精神,将生态退耕以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改耕地为园、林、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但耕作层末被破坏,可不作为衡量耕地减少的指标,也不要求占补平衡的那部分土地,均作为可调整土地进行调查统计。为保持土地分类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也为减少年报统计、汇总的难度,这些可调整土地不作为独立地类,而是作为“其中”出现,如果园,其中包括可调整果园。但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即自上述5ll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可调整地类。

2.关于绿化隔离带、“绿色通道”、“绿色走廊”及自然保护区等考虑到城市绿化带一般较宽,占地面积较大,且内部有林地、草地、住宅等各类用地,不能简单算做建设用地或农用地,因此,绿化隔离带按实际用地情况进行分类。

“绿色通道”、“绿色走廊”等是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有的在铁路、公路路边仅从保护路基的需要栽种护路林;有的却在路堤外植树种草等,其宽度可达50米甚至上百米,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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