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扬价规[2012]1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价规〔2012〕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扬价规〔2012〕1号)印发给你们。希望物价系统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落实活动,以推进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掌握社情民意,正确引导,主动指导,加强督导,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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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法律、规章和《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苏价规[201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行业(含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实价。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实价,做到一个商品只有一个价格,经营者对商品进行折扣销售,应标示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且应当做到按所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应当实行相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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