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应急预案

边作业人员和周边居民时,以最快方式通知所有人员撤离,立即通知当地村委会和居民组。周边居民撤离:以当地村委会、居民组负责组织撤离;公司内部由安全科组织撤离。

⑵ 报警内容: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型、事故大致经过、伤害人数、现场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支援的请求。

⑶ 报警方式:采用电话报警,值班设置手机电话24小时开机,号码为

⑷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电话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便于扩大应急时联系。

⑸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急能力不足,需外部增援的,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应急救援组织,请求增援,增援内容:人力、资金、设备、物资、器材、防护用品等。

4.3.2 信息上报

⑴ 上报单位:区安监局、区政府。 ⑵ 上报时限:1小时内上报,电话报告。

⑶ 上报内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事故经过、伤亡、伤害人数和严重程度、现场采取的措施以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⑷ 信息发布部门: 应急指挥部。 4.3.3 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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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方法:采用电话传递、网络传递、人员直接传递上级相关部门。

传递程序:信息报告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署,专人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将各类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两级。

运输车辆:当露天矿山发生车辆运输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时,为Ⅰ级响应;当露天矿山发生车辆运输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时,为∏级响应。

边坡事故:当露天矿山发生边坡坍塌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时,为Ⅰ级响应;当露天矿山发生边坡坍塌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时,为∏级响应。

砖窑事故:当砖窑发生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时,为Ⅰ级响应;当砖窑发生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时,为∏级响应。

触电事故:当发生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时,为Ⅰ级响应;当发生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时,为∏级响应。

机械伤害事故:当发生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时,为Ⅰ级响应;当发生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时,为∏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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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响应程序

5.2.1事故发生:事故单位或发现人立即报告值班室。 5.2.2值班室接到报警:必须了解掌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严重程度、报告人、伤害人数等基本情况及救援要求等,迅速报告总指挥

5.2.3应急启动: 指挥部接到报警,迅速作出反应,通过险情判断,确定危险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行动和控制事故发展。

⑴ 命令发布:命令发布由总指挥发布。

⑵ I级响应:矿为应急响应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① 本企业应急指挥部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根据职责,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② 总指挥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组织及相关部门,需要扩大应急时,请求增援。

③ 现场救援可调集矿内任何部门的物资、药品、车 辆、人员,必要时可临时购买。调用任何单位的设备、物资、药品、车辆、人员均必须服从,不许受阻。

④增援队伍到位,本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保证应急资金、设备、物资、药品、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⑶ II级响应:本厂为应急响应单位,采取措施处理。 ① 所属单位成员立即赶到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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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现场应急抢险由采区按现场处置措施具体实施。 ③ 现场救援可调集采区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进行抢险救援。

④ 在应急过程中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事故扩大化,需要扩大应急时,应急指挥部参与响应。

5.2.4 应急恢复: 事故得到控制或处理完毕,指挥中心立即实施应急恢复工作(现场清理、解除警戒、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

5.3 应急结束

5.4.1 应急终止条件

⑴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条件。

⑵ 遇险人员脱离危险区域,得到急救或送往医院救治;遇难人员得到安置和处置。

⑶ 现场环境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⑷ 具备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条件。 ⑸ 应急救援结束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5.4.2 应急救援任务终止和工作总结

⑴ 事故情况上报事项:事故伤亡人数、重、轻伤人数、经济损失、参与响应情况、处理措施、经验教训、总结报告。

⑵ 向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相关事项:参与响应情况、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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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措施、应急记录、相关图片、图纸、事故原因、后期处置相关事项等。

⑶ 应急救援结束:由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 ⑷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由应急指挥部负责。总结内容:①写出书面报告;②收集整理所有应急记录、处置方案及措施、文件资料等;③总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应急救援预案保障,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④评估事故损失及事故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对预案进行修订,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⑤同时制定出事故防范措施。⑥总结报告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⑦总结报告存档备案。 6 信息发布

6.1信息发布部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 6.2信息发布原则:

⑴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⑵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细、及时、准确。 ⑶ 不弄虚作假,不瞒报、谎报、漏报、不报安全事故。 ⑷ 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6.3 信息发布方式

⑴ 主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和相关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信件信函、稿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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