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8号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9日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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