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

第四节 施工管理

第8.4.1条 桥隧大修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施工。

第8.4.2条 桥隧大修原则上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零小的一般大修或周期性大修工程,亦可由工务段施工。

第8.4.3条 施工单位在接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详细了解设计文件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确定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施工步骤、工程进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较复杂的工程,必要时绘制施工网络图。

2. 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施工计划,以及材料、机具和劳力等具体安排,保证大修任务按计划进行。

3. 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重点大修工程,铁路局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8.4.4条 大修工程的施工应视工程规模的大小、性质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的监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各项条款。

第8.4.5条 桥隧大修施工应编制年度分季、季度分月和日施工计划。

1.年度分季计划,由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大修计划编制,并下达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提出材料申请和施工封锁计划等。

2.季度分月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季度任务编制,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并每月向施工工班下达任务。

3.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并须在上月末前下达工班。

4.日作业计划,由工班长(或施工负责人)编制,并于每日上工前向工人宣布,使任务落实到个人。

第8.4.6条 桥隧大修施工应做到:

1. 建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桥隧大维修规则和有关施工规范、规则、既有线施工安全的规定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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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修封锁施工,必须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特别是重大复杂工程的封锁施工,在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施工步骤、封锁时间、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详细向职工交底,保证安全正点,质量良好地进行施工。

3. 每日施工的工作内容、安全、质量、使用材料、施工方法以及施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工地负责人应详细记载在《桥隧大修施工日志簿》)(工桥—25)内。技术复杂的大修工程,如打桩、锚喷、压浆、灌筑水下混凝土及隐蔽工程项目等,应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簿》(工桥—26)或相应的专门施工记录。监理或监护人员填写记录。

第8.4.7条 大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应提供材质说明书和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或监护员审核签认后,才准领用和运往工地。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8.4.8条 加强料具管理,建立和健全料具保管、领发盘点等制度,防止散失或受损;应特别注意对易燃、爆炸、有毒及受潮变质材料的保管工作,以及动力设备、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主要生产机具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8.4.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由于施工影响拆除和受损部分,应全部恢复原状。

2. 及时清理工地;清除河道中遗留阻碍水流的障碍物和桥梁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和回收遗存的材料、工具、备品;对换下的枕木、钩螺栓、步行板等材料均须整理堆码整齐,点交工务段保管或处理,换下的旧钢梁,按铁工务函〔1995〕288号《未使用钢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工务段办理交接手续。

3. 大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资料整理齐全。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修工程,应做好施工技术总结,交付验收。

第五节 检查验收

第8.5.1条 桥隧大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做好施工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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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地负责人应在每日工作中、收工前,对当日作业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 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技术指导,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尤其是封锁施工时,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检查。

3. 对委托或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严禁以包代管。

4. 架空线路或慢行施工,应派专人对线路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线路不良处所进行整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8.5.2条 为保证大修工程质量,应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1. 铁路局应指派专人认真检查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工务段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指派有关人员经常检查管内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如有必要还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2. 隐蔽部分的施工、关键工序,现场应旁站监理或监护。施工单位必须派技术人员临场检验,并应事先通知工务段派员会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并应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簿》(工桥—27)。重大工程应通知铁路局进行检验。

第8.5.3条 大修验收以每件为单位,工程项目工作量较大的工程,亦可分项或分孔(个)进行验收,但全部工程竣工后,须再进行一次总的质量评定。

第8.5.4条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 工程竣工后,应先由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作业验收标准逐级检验施工质量,并作出检验记录及质量评定。如质量不合格或有漏项等缺陷,应及时整修完好,同时备齐竣工文件,报请铁路局验收,并通知有关工务段。

2. 铁路局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提供的竣工文件齐全后,组织工务段和施工单位办理验交手续。

3. 经验收人员检查认为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竣工文件齐全完整时,验收人即应签发《桥隧建筑物大修竣工验收证》(工桥—26)。如检查认为不合要求时,应指出不合格处所和改正意见,由施工单位继续整修,限期完成,达到标准时,再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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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5条 桥隧大修工程的施工质量,以每件工程为单位综合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合格——全部工作项目的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任何一项工作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合格。 若不合格项目返工整修,经复验达到合格,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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