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 我市金江苑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与对策研究

学校 江苏电大金坛学院 班级 2010秋行政管理专科 姓名 李耀东 学号 1032001452171

2012 年 4 月

我市金江苑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李耀东

摘要:现代城市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是其重要功能,而社区管理职能主要是由居委会承担和完成的。但是,社区居委会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履行管理职能时有较多问题。不仅仅是硬件的匮乏、软件的缺失,更重要的还在于职责与现实的背离性等,都使之产生难以摆脱的困惑。而要解决其根本问题,应从社区管理制度保障、社区管理工作方式转变、促进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能提高等方面予以改善。本文运用调查研究、文献资料分析法等方法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历史背景,针对各个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的对策。

关键字:社区管理 问题 原因 对策

一、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

我市的社区建设始于2001年,目前共有城镇社区147 农村社区160,随着动迁安置工作的展开我市的社区规模将越来越大, 虽然我市在城市社区建设的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城市社区管理中的问题也凸现出来,

社区管理是从传统体制下的街道行政管理过渡转化而来,它顺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能比较有效地解决社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有效地协调社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发动大家通过自治互助、共同参与的方式,来满足社区广大居民的需求。社区管理在协调力量、组织居民、教育居民、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具有传统管理体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的存在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社区的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区是城市的基础单位,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没

有社区这个基础性载体,有很多工作就根本无法开展,而社区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效率好坏,又直接影响着社区所承接的各项任务,因此社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放权、分权,随政事、政企、政社的分离,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到社区。如果没有社区这个承接主体,从政府分离出的职能,就无组织和单位接受与落实。现在这部分权力和职责都分到了社区,社区的职能逐步增加。加强社区管理是社区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障,是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城市人口的增加等新情况均促使城市居民脱离了单位制的束缚,从而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而且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居民利益的逐渐多元化,这客观上使城市社区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并凸现原有的城市社区管理已经滞后于城市社区的发展,因此,社区管理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影响到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但这也为改进城市社区管理提供了契机,我们必须针对目前社区管理的实情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推进城市社区的发展。

二、当前我市金江苑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市金江苑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20年来,我市先后对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社区管理的现状和客观需要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陈旧。尽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城市功能大大增强,但是,计划经济下传统管理方式的存在,许多事情习惯于老套套,“一竿子插到底的直接管理”,有些权力习惯于自己揽着,怕放下去下边管不好,管不了。这种思想观念影响和制约着社区管理的发展。

2、社区类型单一。政府作为行政核心,拥有对社区主要的管理权。也就是已成型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所谓两级政府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内含于“两级政府”之中,它既是政府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调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中枢。三级管理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者至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街道办

事处管理着居委会,并通过它来处理大部分具体的社区事务。1982年,《宪法》中首次明确指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社会治安,并向政府反映民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意见等。但除了这种政治性的社区组织之外,几乎还未形成其它成熟的社会组织。

3、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现行社区组织除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之外,就是指驻地单位。而驻地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行政系统被划入不同层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政府行政指令成了这些单位的活动宗旨。条条块块的行政关系割裂了社区生活的有机联系,并且政府职能与社区组织职能错位,从而造成了这些单位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半封闭状况,产生所谓的“单位办社会”现象:一方面这些单位负担过重,它们必须承担建造、维持自己的后勤服务和福利设施的责任和经费,并且要支付给相当数量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另一方面重复建造同类服务设施又不对外开放造成利用率低,社会资源浪费,并导致专业的社区服务组织难以形成。由此看来,现实中社区组织的小社会是大政府直接管理下的,社区组织基本不具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实体进行活动的能力,在被动状态下,它很难关心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此外,政府插手各项社区组织的事务,如他们的成员须经过政府认可等,造成了政府管了许多管不好的事,造成了政府机构庞大、人际关系复杂等。

4、体制方面的问题。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基层组织。从目前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尽管这类基层组织继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管理功能,但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建制散、权力小、服务少、参与差。

5、社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适应。有些工作区政府缺乏相应的机构,管理职责无法履行,有的虽然设置了机构,但由于人员或设备等力量较弱,而影响到任务的完成。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理应发挥“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解愁”的作用。但街道只能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在城市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不能实行责、权、利相统一,进而造成执法的政出多头,相互配合不够和整体工作成效不高的现状。加上办事处、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

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相反,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

6、对社区管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

监督的主客体错位。 本应居民是监督主体监督社区权力的使用,但往往不尽人意。如在城市违章搭建这个问题上,1996年南京市政府的统计指出,居委会的违章搭建数占总数的40%。因为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即使防碍居民日常生活也不予理睬。监督运行方式单一,主要是由上而下,上行监督较少。监督缺乏必要的协调。社区内有各种监督组织,但因职权不明,协调不力容易造成多方插手或相互推诿现象。监督制裁软弱。 监督组织没有仲裁权力或仲裁权力很小,往往只能做一些督促、调解工作。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总之,社区内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备、机制乏力,很难保证社区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再加之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居委会了。

2、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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