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处罚金。”
四、监理法律责任认定与追究应注意的问题
监理的行政、民事、刑事法津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在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行使追究权利的主体、追究的程序、承担责任的后果等方面各不相同。认定与追究监理法律责任时,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作具体的分析,不能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混淆。
但在有些情况下,一项违法行为有可能同时造成违反行政法规、合同违约、触犯刑律的后果,从而被同时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例如某监理机构人员在监理工作中与承包商串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则该监理单位有可能受到国家行政机构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理,委托人(业主)会依据监理合同向其追索经济赔偿,而直接责任人则有可能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语
我国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监理事业迅速发展,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队伍日益扩大,监理业务不断拓展,工程监理单位得以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为社会提供监理咨询服务。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监理制度在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监理工程师在公众心目中树产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监理工程师队伍中有的人员素质还不高,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不强,少数监理单位和监理执业人员也存在某些违反职业道德、败坏监理声誉甚至违法乱纪等问题。尽管这些现象只发生在少数单位和个人身上,但严重损害监理的整体形象,妨碍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此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强监理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养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良好职业操守,另一方面也必须规定监理的法律责任,对监理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随着我国建设领域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监理法律责任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理行业的自我约束机能和政府对监理执业的管理都日益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加强监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纯洁监理队伍,提高监理素质,增强监理的自律性,维护监理形象,提高监理声誉,从而保证监理依法执业,认真履行职责。
一、监理成本的分析
作为企业,监理单位要承担必要的支出,其经营活动应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因此,监理单位收取必要的监理酬金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血液。监理费的主要构成就是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合理控制好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对在当前监理市场取费较低的情况下使企业发展略有节余,应该说是最有效的方法。当然,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经营技巧,争取较高的监理费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的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资金等;
2.用于监理人员的专项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补助费、书报费、通信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3.用于监理工作的计算机、传真机及必要的测试仪器等项的购置费;
4.所需的其它外部服务支出。
监理的间接成本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附加工资、资金等;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契约或合同的公证费和签证费等活动经费;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具、用品购置费、通信、邮寄、交通、上网费,办公室及相关设施的使用费、维修费以及会议费、差旅费;
4.其它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和设备的使用费;
5.垫支资金贷款利息;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等教育经费;
7.新技术开发、研制、试用费;
8.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
9.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
10.工会等职工组织活动经费和其它行政活动经费,如职工文化教育活动经费;
11.企业领导基金和其它营业外支出。
在监理成本中,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直接成本的比例较大,甚至有些过大。间接成本的比例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于监理取费标准过低,监理取费过低造成监理酬金低,监理直接成本绝对值也低,这时,监理直接成本的提高就会造成监理企业经营困难,降低监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监理直接成本的降低,也会造成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的降低。监理间接成本也是如此,监理间接成本的提高,会减少公司所取得的利润,影响企业的发展。监理间接成本的降低,也会造成监理企业管理水平的下降,造成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质量的降低。因此,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的分配以及利润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企业管理的水平、工作水平。就是监理酬金提高,也有如何控制好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的问题。
关于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比例问题,我认为应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结合监理酬金的情况,科学地来分配。一般来说,当前我国的监理企业的直接成本要占监理酬金的60-75%,间接成本要占监理酬金的15-30%,监理利润只占监理酬金的5-20%监理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如交通部高速公路监理,国家电力公司的水电站监理,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的比例相对合理一些,监理直接成本的比例要低一些,间接成本的比例要高一些。由于监理酬金较高,其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的绝对值都相应高一些。这对企业的发展是较为有利的,而有一些行业或有一部分建设单位,监理酬金支付较少,使得监理企业监理成本绝对值降低,利润也减少,就使得监理企业无法发展,同时也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合理分配,如何在尽量不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是监理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我认为,我国监理事业要得到健康发展,要实现朱镕基总理提出的“不能满足于有一些专家型‘无私无畏’的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建设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就当前来说,要尽快提高监理企业的实力,监理酬金要尽快提高,监理企业的直接成本支出要降低至50-60%,间接成本支出应提高至20-35%,利润要达到20-30%,这样才能达到国际咨询监理业中等水平。监理企业才能实现“小康”,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企业水平才会有较大的提高。
俗话说得好,量体裁衣。在当前监理酬金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我认为,控制好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使其下降并且不影响工作质量是可能的。
二、监理直接成本的控制
监理直接成本支出,就是现场监理机构,包括监理站、监理分站、监理组的费用支出。当然,首先突出的是监理人员酬金支出,它决定着其他所有费用的支出。控制直接成本的支出,实际上是个管理问题,也就是如何设置监理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监理人员的工作期限,减少不必要的人员,选择工作能力强、工作范围广的一专多能的监理工程师。这就需要总监切实做好管理工作,也需要监理组长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当然,监理公司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调动包括总监在内的现场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一般来说,控制直接成本的支出,主要抓总监。总监负责制是监理工作的根本制度。如何管理现场的监理机构是总监的职责,如何管理好总监和监理站则是监理企业的职责。有一种办法,是实行现场监理机构有限包干制,监理企业制订有关聘用标准,监理工作定额、定员、定岗。有关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及包干办法由监理站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站分配。规模较大的监理站也可由各监理组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站与监理组协商后有限包干。
为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许多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现场设备的购置、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一家做通信线路工程的监理企业,它规定每四十公里设监理人员一名,且规定住宿费50元/天包干,节约后,企业和个人各得所节约的一半。如节约20元/天,每人可得10元/天。它规定通信费每人每月限200元,有IC卡的,用旧卡交回换新卡,有手机的,用本卡填充值发票报销等等。由于这些规定使得监理站有法可依,在具体执行中,现场监理机构可对总监理人月进行包干,合理分配,节约的监理人月的监理成本,监理机构可得到相应的回报。
为什么不实行监理站或监理组的完全包干呢?这是因为如果这样做了,虽然能提高总监或现场监理人员的收入,但由于监理企业没有相应的规定,为了追求个人的收入最大化,监理站(组)可能会减少必要的监理人员、配备设施或不购置必要的监理设备,甚至降低工程监理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来达到目的。有一家监理企业,实行总监包干制。在南方某城市,
工程项目总监以监理公司的名义签了监理合同,但开工后派至工地的现场监理人员比应有人数少了一半还多,结果造成该项目因监理工作不到位,质量隐患不断而最终被业主赶出了工地,使该监理公司(甲级)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这种监理企业控制直接成本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认为,实行监理站有限包干制。对控制监理直接成本无疑是一种好的选择。
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也可实行专业监理部包干,由它们代表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直接成本的控制。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从配套总监及监理站人员以及对项目本身进行细致的管理,这样做,也许会加大监理企业的间接成本,但使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力度增强了,保证了项目监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监理的直接成本也能得到较好的控制。规模较大的监理站,可由监理部专人管理,也能起到上述项目管理包干制的作用。这是各监理企业常见的管理直接成本支出的方法。
工程施工中质量事故的成因
国内外大量工程事故的调查结果表明,人为错误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是建筑物发生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人为错误由人的思维局限性所决定,是难以避免的,它可能发生在建筑结构的设计、建造、使用等各个环节,其对建筑物造成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比较严重的人为错误能使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甚至在建造过程中破坏,而更多的人为错误使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度降低,在地震、强风等一些偶然的激发事件作用下,建筑物发生破坏。本文对施工不良和设计失误两个方面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防止这些质量事故发生的对策,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施工不良引起的质量事故对施工单位的调查发现,混凝土施工是施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人为错误的一个环节。由于混凝土强度的非直观性,其受到的影响不易被发现,因而混凝土强度的不足成了结构中一个较大的隐患。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人为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主要有:①加水控制不严。许多情况下,施工人员为了搅拌、浇筑的方便,人为加大用水量,使水灰比增大,强度及密实度降低。②水泥质量不保证。水泥在一般存储条件下,强度随时间降低。按规定存放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