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送审稿的比较

一、《意见》和《送审稿》在内容上有什么重要不同?

1、审批更严:先证后照,分支机构也必须经过批准。

首先,《意见》对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先证后照、审批前置的原则,即“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而《送审稿》则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分别进行规定,即:“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其次,《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过批准,即“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而《送审稿》则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仅需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2、门槛更高:场所要求更具体,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意见》明确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

3、规治更细:细化培训安排,严格收费管理。

《意见》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 (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東时问不得晩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竟赛及进行排名。”

《意见》明确要求,“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推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付费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4.监督更强:明确监管重点,推行年检年报及黑白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线上教育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意见》明确要求,“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还明确规定,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范本。

二、《意见》是否会导致《送审稿》相关内容被重大调整?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报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法的渊源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性质,法律效力属于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从法理角度,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其印发的《意见》作为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功能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将低于属于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但是,要强调的是,《送审稿》仍需要修改后才能形成行政法规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经修改后经经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后才能成为行政法规。而该《意见》系于2018年7月6日下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且经正式公布,所以,在宏观层面和修改方向上,该《意见》都必然会导致《送审稿》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方面的内容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三、《意见》对校外培训类民办教育机构会有什么短期影响?

笔者认为,该《意见》对现存的校外培训机构影响在短期内无疑会是极其巨大的。

“审批更严”会明显制约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化发展,制约复制式扩张速度,从而制约k12类培训机构的集团化办学规模、利润。

“门槛更高”则会提高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难度,场所等硬件方面的刚性要求将导致一部分小型校外培训机构的撤、并,严重依赖公办学校师资力量而存续的校外培训机构将遭到毁灭性打击。

“规治更细” 会明显挤压不规范运营的校外培训机构生存空间,培训时间的硬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难度,收费的限制和财务监管则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运营和法人财产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

“监督更强”则给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监管工作“划了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明晰了“底线”和“红线”,运营混乱、野蛮生长的校外培训机构遭清理出局的概率明显加大。 四、《意见》对校外培训民办教育发展有什么深远意义?

虽然有前述影响,但简单的认为该《意见》“会阻碍培训机构的发展”“造成民办教育的促退”显然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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