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基本程序和手续
1.申请和受理
(1)申请设台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设台单位或个人的署名并加盖印章。设台申请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台的主要目的和理由;
②拟设台(站)的主要用途和工作方式; ③拟设台(站)的位置、发射功率、天线高度; ④申请的频段和所需的频率数量;
⑤拟选用的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指标; ⑥设台具有的基本条件等。
(2)申请设台单位或个人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台申请书及申请表,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到设台站现场了解情况。
(4)对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要求
固定无线电台(站)一般功率较大、耗资较多、质量要求较高,涉及到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问题,而且建成后改变其台址和其它特性比较困难,因此要求申请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前,先报请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业务的需要、立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人员编制等方面予以审查提出同意的意见,
尔后无线电管理机构方可受理设台申请。
2.行政审查
(1)无线电管理机构综合申请书、表及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设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②申请的频段和频率是否符合国际国内频率划分表,是否有可供指配的频率;
③拟建台(站)址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 ④设台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设台的基本条件。
(2)必要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进行台(站)址协调。 (3)无线电管理机构给申请设台者下达批复,批复应明确“不同意设台”或者“原则上同意设台”。不同意设台的,应说明原因,原则上同意设台的,可同时预指配频率,并通知申请设台者继续下项工作。
(4)申请设台者组织台站或网络的设计,并准备相关的技术资料。 3.技术审查
(1)申请设台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表”,并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网络、台站设计资料和拟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
(2)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及技术论证工作,通常包括:
①审查\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②审查台站、网络的设计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③审查拟用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④进行电磁兼容计算和分析;
⑤必要时与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频率协调; ⑥对预指配频率进行占用监测和电磁环境监测。
(3)如上项顺利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给申请设台者下达同意设台及指配频率的文件。
4.施工和试运行
(1)申请设台者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复购买有关无线电设备,需从国外进口设备的,须按规定到国家或省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办“无线电设备入关审查批件”,凭上述证件办理进关手续。
(2)申请设台者将购置的设备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的监测站检测,已获得型号批准的设备的除外。
(3)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通知申请设台者更换或者修理。
(4)申请设台者组织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
(5)申请设台者对建成的网络组织进行一至三个月的试运行。 (6)申请设台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送“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单位及施工起止时间; ②台站名称及位置;
③主要测试数据及测试方法。主要测试数据应包括:发射机频率稳定度及偏差,发射功率,杂散辐射,占用带宽,接收机灵敏度(门限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