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一、检查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省质监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管理的通知》(闽质监〔2018〕89号)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检查项目 (一)检查项目

围绕机动车安检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发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违法检验行为,本作业指导书将检查项目分为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和管理系统4大类,共15个检查项目。

15个检查项目名称为:法人资格、资格认定、变更、仪器设备、检验人员、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机构设施、检验厂房、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检验项目和方法、记录报告及检验结论、技术资料保存、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附录则明确了每个项目检查处理依据及条款。

(二)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项目判定 1.法人资格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业务。其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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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检验项目。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查看机构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尾气排放检验,对存在多检测场所的机构,营业执照登记的场所应包含该机构的全部场所地址或者提供其他检测场所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机构和人员没有完全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脱钩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相关检验的,或者有其他业务影响客观、公正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看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的范围内。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发现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检验范围(安检机构超出车型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变更

机动车安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申请变更检验场所(迁址)、增加检验车型或检验项目参数(扩项)的,应当提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申请。

对照上述要求,检查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检查资质认定附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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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验车型或检验项目参数,与实际检验车型或检验项目参数不符的,为不符合。

4.仪器设备

(1)机动车安全技术固定式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①车速表检验台;②制动检验台;③侧滑检验台;④前照灯检测仪;⑤地磅或长度为4米(含)以上的轴(轮)重仪(若整备质量能力不含并装二轴、并装三轴的,可以不配置地磅或长度为4米(含)以上的轴(轮)重仪,但要有长度4米以下的轴(轮)重仪);⑥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批准车型范围无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可以不配置);⑦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批准车型范围无多轴货车、挂车的,可以不配置);⑧底盘间隙仪(批准车型范围无大中型客车、专项作业车、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可以不配置);⑨路试检验设备;⑩摩托车轮重仪、摩托车制动试验台和摩托车灯光测试装置(批准车型范围无摩托车的,可以不配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其他仪器设备至少包括:①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②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③轮胎花纹深度计;④轮胎气压表;⑤钢卷尺;⑥钢直尺;⑦手制动力计、踏板力计;⑧逆反射系数测试仪;⑨透光率计;⑩标尺;?水平尺(有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的可不配标尺和水平尺);?铅垂。对于多检测场所(含摩托车移动线),应检查配备的钢卷尺、钢直尺、轮胎花纹深度计、轮胎气压表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

按照资质认定附表,安检机构根据检验车型范围,以及检验项目参数,检查上述每一种仪器设备,缺少任何一种检验仪器设备或任何一种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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