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在此首先请允许我强调一次今天的辩题,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符合”,而不是“具有”。既然符合,那么无论是从出发点,目的,还是实际实施效果,安乐死这一举动都要与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准相一致,即,没有分歧。
其一,我们认为安乐死这一行为对于医生来说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首先来讲,存在着病人同意安乐死,而医生家属仅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违背自己意愿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安乐死的行为是对医生和家属人格上的不够尊重,这与人道主义精神中维护人的尊严这一标准产生了分歧。再者说,即便是假设安乐死的实施确实是完全符合医生意愿的,我们也无法否认,安乐死的实施,其本质上讲,是医生的举动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而这不但有给医生留下心理阴影的危险,还会让医生陷入社会舆论中。以蒲连升事件为典型,医生因实施安乐死而遭受舆论压力,遭受家人朋友和医院的质疑,甚至于因此而被送上法庭。无疑是对于医生的一种隐性损害。 其二,我们认为医生结束病人生命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从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我们认为,人与人平等一个人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并且,安乐死的实施不会提高人的地位,也不会升华人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它是抹杀一名人类思维的举动,因而毫无疑问,安乐死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例子,红十在全国都是为了救助痛苦的人而努力,并非以“减轻他们痛苦”为由而对所有遭受苦难的人施行安乐死。)
价值:痛苦不等于无尊严,不等于无价值。我们并不是要说减轻痛苦减轻折磨是错误的,而是对于仅因为痛楚而寻求死亡一事表示不认同。尽管知道痛苦和折磨仍然积极度过余下的时间才是更加对于人类价值的体现。比起认同和鼓励他人主动放弃生命,难道我们不应该鼓舞他们用乐观的态度看待苦难,看待人生吗?(例子,海伦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