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工厂交货价:是指卖方在出口国家的制造厂交货的货价,缩写为E.X.W.。 6.1.3.装运港交货价:是指卖方在出口国家的装运港交货的价格。 其中:
(1).离岸价(Free on Board)为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价格,缩写为F.O.B。
(2). 离岸运输价(Cost and Freight)为包括海运费在内的交货价格,缩写为C&F。
(3). 到岸价(Cost Insurance Freight)为包括海运费、运输保险费在内的交货价,缩写为C.I.F。 (4). 装运港船边交货价,缩写为F.A.S.。 6.1.4.目的港船边交货价缩写为F.O.S.。
化工引进设备、材料的交货类别,引进合同签约常采用FOB和CIF交货价;最不采用依次为EXW、FAS、FOS交货价 6.2..货价(FOB):引进硬件和软件的外币金额按下式折算成人民币: 货价=外币金额×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 注:人民币外汇牌价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6.3.. 海运费=外币金额(FOB)×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平均海运费率(4%,6%)6%为南北美洲、欧洲海区 。4%为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海区
6.4运输保险费:软件不计算运输保险费。硬件部分按下式计算;
6.4.1 按FOB价格条件的 海运的运输保险费=货价×1.0635×3.5‰(海运的保险费率) 6.4.2 按FOB价格条件的 空运的运输保险费=货价×1.0645×4.5‰(空运的保险费率) 6.5.关税:软件、硬件都计征关税,按下式计算:
关税=[外币金额(FOB)×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海运费+海运保险费 ] × 关税率 或者 关税=到岸价(CIF)×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 关税率 关税率按海关总署的税则规定计算。
6.6.增值税:软件、硬件都计增值税,按下式计算: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者 增值税= [外币金额(FOB)×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海运费+海运保险费+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
6.7消费税:对部分进口设备如轿车、摩托车等征收,化工引进项目一般不发生,按下式计算:
到岸价+关税
应纳消费税额 = ×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6.8.车辆购置附加费:进口车辆需缴纳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化工引进项目一般不发生,按下式计算:
进口车辆购置附加税=(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率 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6.9.银行财务费:一般是指国家金融系统的手续费。硬件、软件都应计算银行财务费 银行财务费=外币金额(FOB)×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费率
银行财务费费率,根据中国金融系统的规定计算,其费率一般为5‰。
6.10.外贸手续费:一般是指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手续费,硬件、软件都应计算外贸手续费,按下式计算:
外贸手续费=(外币金额(FOB)+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费率
外贸手续费费率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规定计算,初步设计时未签引进合同的项目,其费率一般按1.5%计取,已签引进合同的项目,根据合同额,按对外经济部门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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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总价≤100万美元时,可按1.2%计取
(FOB)>101万美元<500万美元时,可按1.2%计取 >501万美元<1000万美元时,可按1.0%计取 >1001万美元<2000万美元时,可按0.9%计取 >2001万美元<5000万美元时,可按0.8%计取 >5000万美元时,可按0.7%计取 7. 引进设备、材料的国内运杂费
7.1.引进设备、材料国内运杂费:是以硬件费(离岸价)乘以分地区百分比计列,外汇牌价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7.2 运杂费费率:根据交通运输设施状况,分地区有不同的百分比。详见“引进设备(材料)运杂费费率表”。
引进设备(材料)运杂费费率表
类别 1 2 3 4 5 6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 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烟台、秦皇岛、广州、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江、北海、厦门 辽宁、吉林、河北、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 山西、广西、江西、陕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安徽、黑龙江 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宁夏、内蒙、甘肃 青海、新疆 西藏 费率% 1.5 2.0 2.5 3.0 3.5 4.5 注:1、当建设厂址距铁路、水运码头超过50公里时,按建设厂址所在地的费率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地区所取费率的30%。
2、引进设备(材料)运杂费费率中,设备保管费费率为该类别费率的40%。
8. 引进项目安装费
8.1. 引进项目设计、制造、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规范与国内项目基本相同,按“化工建设概算定额”有关定额子目计取安装费并按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进行取费。
8.2.引进项目设计、制造、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规范高于国内项目的,按“化工建设概算定额”有关定额子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定额基价乘以1.10~1.25系数计取安装费并按化工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进行取费。
8.3.引进项目当签订的引进合同不能提供计算安装费参数时,可以硬件费为基数,当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7.0时,估算安装费指标测算为硬件费的5~11%(包括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各种取费)。 9. 引进项目的其他费用
9.1.引进设备、材料检验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化工行业《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大纲》发生检验的费用
设备材料检验费=设备、材料(硬件)费(FOB)×0.5%~1% 9.2.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
9.2.1. 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资、生活补贴、往返旅费和医药费等,其人数、期限及计费标准,按合同或协议的有关规定计算;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和旅费的外币金额,按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并计算银行财务费。
9.2.2. 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的招待所家具和办公用具费,每人按12000~14000元计算,家属减半,人数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高峰人数计算。
9.2.3. 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的招待费,每人按27300元计算,人数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人数计算。 9.3.出国人员费用:包括设计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设备材料检验和培训等所发生的旅费、生活费、服装费等。出国人员人数及期限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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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出国人员的旅费:按中国民航总局提供的标准计算。
9.3.2. 出国人员的生活费及服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的现行规定计算,生活费的外币金额按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并计算银行财务费。
9.4.图纸资料翻译复制、模型设计费:为引进项目的建设、投产服务所需的图纸资料翻译复制,模型设计费,由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经审批后计算。
9.5备品备件测绘费:为引进项目设备材料的国产化所需的备品备件测绘费,由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经审批后计算。
9.6银行担保及承诺费:是指引进项目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承担风险和责任担保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货款机构的承诺费用,应按担保或承诺协议计取或以担保金额或承诺金额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
9.7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是指超限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需进行的路面拓宽,桥梁加固,铁路设施,港口改造时发生的特殊措施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即为超限设备: 几何尺寸长>18m的设备; 几何尺寸宽>3.8m的设备; 几何尺寸高>4.0m的设备; 净 重>40吨的设备;
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由设计根据相类似工程发生费用估计或按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方案经审批后计算。
9.8引进项目建设保险费:引进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应缴付的保险费,其中费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在总概算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中编制计列。
9.9建设期贷款利息(含延期付款利息)在总概算编制中由经济分析人员计算计列。 9.10.引进项目其他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计列; 10. 引进项目的预备费
10.1引进项目的基本预备费:应按总概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和第二部分其他费用之和,扣除软件费(包括软件从属费用)后,乘以5%费率进行计算。 10.2价差预备费:已签订引进合同的项目不计取。
11化工建设引进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采用表C.9引进设备(材料)货价及从属费用计算表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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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化工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1. 工艺及辅助生产设备与材料 1.1.设备范围:
1.1.1. 加工制作的化工专用设备:按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专用设备 (1)整体到货的一般容器(槽、罐、贮斗等);
(2)反应容器(反应器、发生器、反应釜、聚合釜、混合器、结晶器、塔类、电解槽等); (3)换热容器(热交换器、冷凝器、加热器、蒸发器、冷却排(盘)管、废热锅炉等); (4)分离容器(分离器、过滤器、干燥洗涤器等);
(5)贮运容器(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气体钢瓶、槽罐车等);
(6)分片供货的球罐、塔类、容器、现场制造的气柜、储罐、油罐等本体出厂价值。 1.1.2 标准设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定型设备
(1)通用设备(各种泵类、压缩机、鼓风机、空分设备、冷冻设备以及配套电机和成套附属设备)。 (2)起重、运输、包装机械(各种起重机、运输机、电梯、运输车辆、包装机、成型机、缝袋机、称量设备等)。
(3)其他机械(破碎机、振动筛、离心机、加料器、喷射器、混合设备、脱水干燥、净化分离、压滤机、除尘器、过滤机,以及机、电、仪修等设备)。 1.1.3DN300以上的电动阀门。
1.1.4设备内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干燥剂、催化剂等;贵重金属及其它贵重材料,如铂网、离子膜等,均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1.1.5 一次性大型转动机械冷却油(透平油、变压器油等);设备安装过程的一次性填充用油(热载体导热油、润滑油等)。
1.1.6 随设备供应的配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吊装柱以及随设备供应的阀门、管材、管件等。
1.1.7 备品备件,生产工器具以及生产用台、柜、架等。
1.1.8 热力设备、成套或散装供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各种工业用水箱、油箱、储槽和水处理设备等。 1. 2.材料范围
1.2.1 不属于设备供货,由施工企业现场制作安装的气柜、储罐、油罐、操作平台、栏杆、梯子、支架零部件及其他工艺金属构件。
1.2.2 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瓷板、石墨板、铸石板、铅板、锡板等)。
1.2.3 设备或管道由施工企业现场施工的各种保温、保冷、防腐、刷油漆所用材料。
1.2.4 各种材质的管材、阀门、管件、紧固件以及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架、塔架、金属构件、预埋件。 1.2.5 排气筒、火炬筒及其支架为安装工程(火炬头为设备范围)。 2. 工业炉设备与材料 2. 1. 设备范围
2.1.1 在设备制造厂加工订货的各种工业炉,如:煤气发生炉、气化炉、一、二段转化炉、变换炉、转窑、电石炉等。
2.1.2 附属设备供货的配件,如反应器、换热器、炉门、烟道闸板、加煤装置、烧嘴、风机、吹灭器、点火器、油泵、过滤器、油罐、缓冲器、灭火器等。 2.1.3 . 炉窑
(1) 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以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2) 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 (3) 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均为设备。 2. 2.材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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