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

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风规[2014]8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

(沪规土资风规〔2014〕831号)

各区县规土局: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 》(沪府办〔2014〕90号)明确了本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经研究,我局进一步划定了具体范围,制定了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形成了《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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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景观的管理,规范房屋立面改造行为,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是指对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尺寸、形体组合方式、比例尺度关系、材质选用等立面形式进行单一立面整层以上的改造,以及市级商业街门面装修的活动。

进行立体绿化、除风貌保护道路外的外墙粉刷,单独设置招牌、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行为不属于前款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沪府办〔2014〕90号文所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 (相关行为的管理)

建设工程包含下列建设行为,且涉及房屋立面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 2 / 3

划许可证,无须另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

(一)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执行;居住建筑平改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房屋维修工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情形无须另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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