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特别外来特殊外来险 风险 风险 × × ×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 √ 水渍险 一切险 √ √ × √ × × ×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托收法律关系:
卖方 委托代理关系买方 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3)性质:商业信用
(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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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2、 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
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特别提示:
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
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关税制度:减让 外贸管制 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非关税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二、外贸管 制和WTO WTO与中国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WTO 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