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虑投标人在投标时有让利,因此人工工资虽然要按照新标准执行,但原让利应扣除。 3、新的人工工资标准应调整为36+(44-40)=40元/工日 4、调增的人工费应进入基价,取费 (三)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制安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2008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为此,承包商于3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3月30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以及索赔依据的详细资料。其计算书如下:
1、工期索赔:3月20日至3月28日停工:计9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费:
一台塔式起重机6t 9×259.06=2331.54元 三台交流电焊机30KVA 9×3×111.25=3003.75元 两台钢筋弯曲机Ф40mm 9×2×22.13=398.34元 小计:5733.63元 b、窝工人工费: 9×60人×36=19440元
c、管理费增加:(5733.63+19440)×15%=3776.04 d、利润:(5733.63+19440)×5%=1258.68元 经济索赔合计:30208.35元
已知承包商的窝工机械费是按投标时钢筋制安项目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口径同投标时钢筋制安项目的费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按原投标时标准的65%计取。
作为发包人,最后认可的索赔应该是哪些,说明原因,并给出经济补偿的金额。 答:1、由于钢筋制安工作的总时差为0,该项工作为关键线路,并且是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因此工期应补偿,时间为9天。 2、窝工机械费和人工费为:(5773.63+19440)×65%=16388.86元,所以经济补偿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应为16388.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