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IPO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问题探讨(附案例分析)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新三板/IPO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问题探讨(附案例分析)

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务派遣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是常见的用工形式。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即为劳务派遣事项;2014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三、新三板/IPO审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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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颁发之后是否仍然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2、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3、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5、某些资质认定要求科技人员/研发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二)非全日制用工1、会要求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临时用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结算金额、公司工资支付周期、公司结算方式;2、公司与临时工签订的合同类型及内容,该等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3、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合规地缴纳社保或新农保;4、是否存在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及用工合同的纠纷;5、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解决措施及可执行性。

四、以挂牌新三板的农业企业用工问题为例

农业企业由于生产季节性特点,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环节经常雇佣当地农民作为临时工,或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由于农户本身是农闲时打零工、不愿意受劳动合同约束,公司也无法强制农户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由此还会衍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企业名称(代码) 合同签署情况 银花股份(430739)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社保缴纳情况

解决措施

开具合法证明;承诺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大股东兜底承诺

未缴社保

恒丰科技(83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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