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

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1]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2 / 4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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