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对方违约已经损害了守约方的合同期待利益,若再允许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则显得极不公平。第二种是双方主体说,即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时间就是效益的当代社会,当事人能从已经僵持甚至“死亡”的合同束缚中尽快摆脱出来,便可以赢得更充裕的时间去建立新的交易1。因此,只要有足够的解除理由,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第三种则为区分说,即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是归属于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所有,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若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此情形下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得因此而解除合同。但若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则合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对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区分说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上仍和守约主体说其实所持观点一致,它们均是传统的学说,即违约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妥,若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陷入僵局,虽然限制了违约方但并不能就此真正保护到守约方。而且除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之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裁判者,若被赋予合同解除权,对纠纷的快速便利解决也是有利的。总之,传统学说认为的只
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应该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发展,合同解除权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应以契约严守等道义精神的名义被剥夺。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应予以扩展,才是原有合同解除制度弊端的解决之道。 第二节 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按照传统通说,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司法实务中法官也按照这样的理论观点来解读《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并作出裁判,这样狭隘认识其实已经产生了不少现实困惑。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违约方已经毫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违约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以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为由抗辩,法律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合同只能继续履行。若合同继续履行必须依靠违约方的持续配合,而非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即可履行完毕,那么,因违约方怠于履行,守约方其实陷入更加为难的境地,并没有最终保护到守约方的利益。同时,这样的判决其实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并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若违约方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也不诉请解除合同,合同其实已经名存实亡,双方的纠纷悬而未决,这同样不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概而言之,堵住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通道,不仅未达到阻止违约保障合同履行的目的,反而加大纠纷双方的冲突
力度,增加了社会纠纷的解决难度。此为传统学说的困境之一。其二,实务中,也有违约方明知自己依照司法惯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权解除合同,则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对方可能因某种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对此的司法救济权利已经丧失,实际上违约方已经达到了解除合同的目的。这是否在我国法律有意给违约方解除合同留出的一个通道呢?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 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是拆迁范围内的产权业主,卖方向买方转让的房产为正在建设中的拆迁回迁安置房,该房屋产权登记业主系卖方,该房屋无抵押,卖方取得房产证后10日内需无条件配合买方该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卖房人取得涉案房产钥匙后向买方交付了涉案房产,但卖房人办理房产证后由于需要资金周转,并未按约定将产权转移登记至买房人名下,而是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买房人就涉案讼争房屋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该房产抵押权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具备过户条件,对于买方要求卖方立
即协助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抵押权人王某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本案卖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该案执行债权300余万元。由于买方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其后,由于卖房人负债累累,先后有六个债权人查封了该房产,卖方也无经济能力偿还全部债务注销抵押和解除查封,而买方也不愿代为清偿债务解除查封和涤除抵押权。
上述案例中,律师代理卖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是卖方恶意违约所致,并以卖方作为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在卖方清偿了对案外人的债务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解除手续的情况下,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尚存在办理的可能为由,认为违约方提起本案要求解除与被违约方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并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卖房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卖方律师重点就本案中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焦点问题展开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
1、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条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合同才能解除,而且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通常归属于合同的守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