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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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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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法律效果。准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根据,不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在于法律的规定。 准法律行为包括:(a)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种欲望或者意思的行为,如拒绝要约、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无权代理催告等;(b)观念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的观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对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认等。(c)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如被继承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表示宽恕。

③事实行为。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产品、天然孳息的分离、履行以移转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义务的交付行为等属于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则属于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行为。创作作品的行为,亦属事实行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2.婚约。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一次,E因为过失没有去购买彩票,无巧不成书的是,他们事先确定的号码这次却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100万元。A、B、C、D起诉,要求E赔偿其各自应得的奖金。根据民法理论,五人的约定亦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E无须对其余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真题回顾】(2005-3-22)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真题回顾】(2006-3-1)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依权利标的的属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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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二)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依权利的作用分类) 1.形成权

(1)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形成权的类型

①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第一,债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二,物权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第一,继承法上的形成权。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第二,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②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3)形成权的特征

①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④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4)形成权的行使

①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a)除斥期间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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