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1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幼教立本明德世范新疆幼儿师范学校

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中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水平专业教学团队,聘请行业(幼儿园)的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可以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一、兼职教师的聘用 (一)兼职教师的界定 兼职教师是指学校从行业(幼儿园)聘任的,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精通行业(幼儿园)某一专业工作程序的专门人才、骨干教师。 (二)兼职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 1.接受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懂得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2.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务、行业特许资格证书。 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水平高。 4.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胜任教学工作,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对于专家型的兼职教师,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5.教书育人,帮助学生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6.具有良好的协作能力,精力充沛,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7.经试教获得通过(有三年以上任教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免)。 (三)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1.申报计划

各专业负责人在每年6月底按新学年工作任务的要求,向学校申报下一学年兼职教师的计划和人选。各专业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将下一学期所需的兼职教师计划和人选汇总后向教务处申报备案。

2.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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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务处负责对各专业申报的计划和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初步确定聘用人选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审议后确定聘用人员。各专业负责人收集兼职教师复印资格审查有关证件(学历、职称或技能证书),专业负责人留存一份归档,教务处留存一份。审核合格的各类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将资科归入兼职教师资源库。

(四)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

1.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2.按照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备课,掌握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安排面授、辅导、实践等教学环节,完成各专业安排的教学任务。 4.了解中等职业教育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把握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通过合理的教学安排,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善于和学生交流与沟通,能够及时将学生所需的技能等知识与教学大纲紧密衔接,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学生所在专业报告,并提出建议。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有关培训,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7.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答辩等工作。 二、兼职教师的培训培养 (一)积极开展兼职教师岗前培训 由教务处及各专业对兼职教师进行《教育理论》、《教育心理学》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岗前培训,让其了解中职教育发展规律和熟悉中职学生的学习特点,在教学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中职教育人才观、质量观和教学观,以适应中职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二)促进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提升

要定期开展示范课讲授和说课活动,组织兼职教师参加教学观摩,通过示范与观摩,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和课堂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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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要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积极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兼职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1.各专业负责人对兼职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应向聘任的兼职教师介绍专业建设、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特点,明确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将聘任的兼职教师编入相应的专业教研室,兼职教师应参加部分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兼职教师提出授课要求。 3.为帮助兼职教师尽快适应学校的教学要求,各专业应积极向兼职教师提供帮助: 首先,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 其次,提供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 最后,明确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4.教务处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考核等次的确定按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考评结果应书面告知兼职教师,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条例处理。 5.各专业应严格按学校批准的兼职教师计划进行聘用。如需临时增加或更换兼职教师,必须补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兼职教师,学校不予认可。 (五)兼职教师的待遇 1.兼职教师的待遇按教学工作量酬金核算,由各专业根据兼职教师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具体负责工作量的统计和酬金审报发放工作,酬金发放、审核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各专业初审、教务处复核并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批。

2.兼职教师的酬金根据兼职教师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给予不同的标准。 3.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每学期发放一次,一律为税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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