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高雅、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 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被取消的,其留校察看期继续至一年期限届满,视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其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破坏学院或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 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八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因过失犯罪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被处行政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九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结伙作案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四)为盗窃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分赃、销赃,或掩盖盗窃事实者,与作案者同论;

(五)多次盗窃作案(指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作案加重处理;

(七)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或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盗窃公章、公文、档案、试卷等物品及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

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邀约他人(或受他人之邀)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按本条第一款从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从重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邀约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当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5-25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请假逾期未归

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

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者,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伪造学术成果证明、证书或其他学术水平证明材料的,或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根据考务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材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调戏、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以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诱或胁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购买、传播、观看(收听)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图片、网页、音像等制品,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撕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院等单位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告示等文告,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酗酒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擅自将学 院公物携带出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者(指两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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