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 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 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 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 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 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

(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 属人原则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 保护原则

(1)定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 4、普遍原则 定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国际犯罪,e.g.劫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 生效时间:公布即刻生效;指定日起生效 2、 失效时间:宣布失效;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旧法(行为时) 新法(裁判时) 罪 非罪√ 罪重 罪轻√ 非罪√ 罪 罪轻√ 罪重 第5——6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论

一、犯罪概念

1、我国定义: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

(1)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

e.g.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 e.g.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3)我国犯罪定义被认为是实质定义与形式定义的统一。 3、犯罪的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1)其考察原则:发展观点—— 犯罪化/非犯罪化;全面观点—— 堕胎罪;本质观点 ——正当行为

(2)其考量因素:法益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人格无价值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

要点:当罚 VS 必须判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二、犯罪构成

1、定义: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特征: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区别:犯罪概念的功能是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说明犯罪如何成立,因而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2、逻辑关系:

(1)犯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司法认定的顺序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概念理解: (1)说明该罪由某人实施的要件——主体要件。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说明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主观要件。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心理。

(3)说明该罪在何条件下用哪种行为使客体受到侵害的要件——客观要件。如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说明该罪危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客体要件。如他人的生命权利。

第7章 犯罪客体

一、定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分类:

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

(1)概念: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继续分类如下: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表现形式 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客体;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规定描述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1、联系:犯罪对象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行为所具体亲好的人或物背后的社会关系,是对犯罪对象的理论升华和概括。 2、区别:(1)是否为犯罪必备要件; (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 (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 (4)是否是犯罪分类依据。 答案:客体是,对象不是。

第8章 犯罪客观方面

【课堂重点】1.危害行为:不作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诸要素) 1、 必备要件:危害行为

2、选择要件: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无行为既无犯罪) (2)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有害性:具备刑事违法、严重危害社会。 三、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1)反射动作、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四、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身体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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