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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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作者:冯娴君

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0期

【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无因性 票据行为特征 原因关系 票据法 一、无因性的基本概念

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发展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的概念及其思想,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他从分析契约的本质入手,归结出物权契约的概念,并指出物权契约无因性的原则。萨维尼认为,如果依交付而让与了所有权时,尽管所有权的让与是基于瑕疵的动机或错误的行为,但该让与行为本身仍属有效,即物权契约具有无因性。萨维尼将认定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理由总结为:“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实现所有权之转移的意思的合致”。在建立了物权契约无因性概念之后,萨维尼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债权行为上,其理由是在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日本著名商法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我国大陆的票据法理论及实务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理解。认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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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一般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

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

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由于票据行为独立于原因关系而存在,所以,对于持票人来说,就无须证明原因债务的成立与存续。也就是说,持票人无需证明自己以及其前手是依什么样的原因关系取得票据的,更无需证明实质原因关系的效力状况。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三、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

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又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的。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生来就有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票据的无因性发韧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并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其根本旨趣。是从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才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需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得对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债权转让人的抗辩。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大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其善意后手,不继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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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强调在票据关系中坚持无因性,坚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不仅是中外票据法理论共守之原则,也是现代各国票据法所采纳的准则,这一原则是被经济活动实践所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因此可以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票据法的生命力的源泉。 【参考文献】

【1】刑海宝:《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1-39,49-59. 【2】吕来明:《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3-39.

作者简介:冯娴君,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女,1990,6月,漢,湖北省武汉市,硕士研究生,助教,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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