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实践中的总结与思考

基层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应用

的实践与探索

一、 “湖北工商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诞生的背景。 随着互联网普及应用程度不断提高, 网络交易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购物机会和便利,逐渐成为重要消费形式和拉动社会消费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同时也出现了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违禁产品、不正当竞争、网络传销、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现象,网络消费投诉日益增多。

网络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具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和交易跨地域性的特点。随着网络交易监管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与网络监管的实际需求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显。为了切实解决网络交易监管中的难题,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湖北工商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应运而生。它以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为基础,以网上巡查和专项整治为主要方式,初步实现了对网络经营服务和交易的监管。

二、为了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笔者所在的梁子湖工商所进行的实践与探索。

一是在学习中探索路径。为了使用好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我所围绕省局“一网一平台”监管架构,深入学习省局下发的网络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理清网络监管的基本思路,弄清网络监管的基本内容,在不断学习中找问题,在解决问题中寻突破。

二是强化培训,在探索中寻方法。成立了独立的网络监管工作专班,明确网络监管人员职责。强化对网监平台的操作和

使用,通过“找、录、管”等功能掌握网监平台的方法并明确网监工作的主要手段和任务,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广泛宣传网监政策及法规。

三是突出服务,在监管中寻突破。通过注册登记窗口收集、网络搜索入库、实地巡查核实等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通过发放提示单、行政指导建议书等形式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引导,通过网上及上门的方式指导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申报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并悬挂;依托网监平台,排查虚假网页,重点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件;密切联系物流、快递、银行等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网络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鼓励网民通过拔打12315电话等方式举报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扩大案源渠道。

三、我所在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实践中总结出了以下问题。 一是网络经营主体的入库方式过于粗糙。一些下发的主体数据判定中的网页很多是无效的,有些网页只是出现了市场主体的个别字眼,如第三方平台中出现的公司招聘信息等,这些推送占用了网监人员的大量时间。仅靠上一级主体数据判定和实地走访难以把辖区的网络经营主体排查完毕,而且仅给网监人员开放上班期间浏览网上商城权限的作用并不大,因为没有目的和方法的在上面查找辖区的网店网址好比大海捞针,效率非常低下。另一方面,辖区内的网络经营主体网站在推陈出新,而网监平台的数据库却是静止的,久而久之,网络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会减弱。

二是网络监管系统运用技术有待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中的市场主体信息查询导出慢,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和工商系统的其他平台(如业务系统和年报系统)是相对独立的,导致在

对一些违法网站进行取证时违法认定困难,也影响了办事人员的工作效率。主流网上商城和搜索引擎经营商存在一定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工商网监部门缺乏联动。

三是网络监管难与其他部门共鸣。网络监管在工商系统内部和外部缺乏互联互通,监管脱节、无法形成合力。异地网络经营违法行为在管辖权的确认、跨地区取证和执行问题上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章可以遵循。网络监管涉及的部门众多,如工商、公安、质监、税务、银行,缺乏相关的组织协调机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尽管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但是监管方向主要针对实体经济。

四是网络监管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网络经营迅猛发展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已经严重滞后,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对于网络监管来说有点力不从心,在执法中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问题。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方便的也可以进行处罚”,而网络上无照经营的比比皆是,那么为他们提供网络空间的服务商是否可以参照处理?这些疑问导致基层工商部门在进行网络市场监管时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

四、对于目前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建议。 第一、网监平台要和主流互联网经营服务商建立一体联动机制。要加强与一些大的网上商城(淘宝、京东、苏宁等)及搜索引擎(百度、360等)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它们的合作,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授予网络监管人员以本辖区的地名、地址作为索引来搜索发货及生产地址为本辖区的网店和网站的权限,这样可以使网监人员在录入市场主体数据时更加快捷、高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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