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明政办[2011]132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

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1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铁路建设办公室、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电业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2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建立工资保证金 1 / 3

制度的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将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企业建档、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工资保证金预存、使用、资金余额等方面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

局、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水利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高速公路建设

总指挥部、

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电业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2011〕88号)及市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明政办〔2011〕6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2 / 3

一、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明劳社〔2007〕124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建筑〔2011〕129号)规定执行。

凡本市施工企业当年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2年内新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不得采用担保形式,应当按以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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