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1. 了解“绿色GDP”P46-48

(1)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 (2)对于我国而言,绿色GDP有两点特别有意义并具有针对性:①从新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如果通过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促使GDP的增长,却不能使创造性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应增加,表面看起来轰轰烈烈,但“增长不等于发展”,在虚假繁荣的背后,财富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出现财富的负增长。②自然资源是重要的,但是自然资源匮乏并不能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能发展。如果注意在人力资本和创造性资本上大力开发,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发展很快,人均财富也可以达到很高水平。 (3)实践证明,没有环境意识的增长是危险的,是不可持续的。我国相关部门也为绿色GDP的推广作了诸多努力。这意味着可持续发展因其所具有的开放性、涵盖性与前瞻性,着眼于未来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需要,必将整合既有的经济法理念与制度,成为经济法乃至整个传统法律部门的基本指引与导向。

2.如何定位现代政府(现在政府应具备的基本品性)P59-60

(1)有限政府:把市场的还给市场。有限政府并非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越小越好,也非指软弱无力的政府,而是表明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为防止政府职能的泛化和异化,而合理划分政府、市场及社会各自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将三者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保持在动态协调、互补的体制框架内。由此,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把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和社会自治的功能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团体,这既有利于降低干预成本,提高干预效果,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功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

(2)有效政府:既非无为,亦非无所不为。有效政府,是对政府行政效果的追求与评判,其一方面重视政府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政府必须是有效率的。它既不是消极无为的“小政府”,也不是无所不为的全能政府,而是一个规模适度、效率最优的政府。其中心命题是:“如果没有有效的政府,经济的、社会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3)法治政府:通过法律规范和限制。法治政府是现今各国通行的政府模式,其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角度来分析的。从规范层面上看,法治政府必然要借助法律的控制机制,对权力的来源、行使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各个要素进行全方位的制约,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3.两种不同的经济观念 P65-66

(1)有关如何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存在着两种根本分歧的观点,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经济观念,即自由主义观念和国家干预主义观念。

(2)自由主义观念认为,经济机制的自我功能可以使经济恢复正常的运行状态,任何外部干预只能破坏经济机制的充分作用,不利于经济的运行,要实现理想的经济状态,就必须实行自由放任。

(3)国家干预主义观念认为,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我协调和恢复等机能

有限,若任其自发作用将导致种种弊端,要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无力解决的问题,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作---国家采取种种措施纠正市场的偏差,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

(4)两种观念依据经济实践相互交替地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经济学”,前者的理想主义超越了现实感,后者则较少沉湎理想而较多地面对经济现实。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论战还要继续下去,我们能够断言的仅仅是,市场与非市场间的选择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状态选择,而是一种程度上的选择。

4.WTO与经济法的关系 P69-70

(1)目的一致性。从根本上讲,WTO的基本宗旨和经济法的目标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最终要求。 (2)功能的互补性。WTO的功能在于协调国际间的贸易协议和各国不同贸易规则间的冲突与抵触,它负责提供一个“共同机构框架”,为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服务。它和担负着维持本国内部经济、社会秩序的经济法律一道,维护着成员的整个经济活动有序的运行。

(3)规则的契合性。WTO作为促进全球经济合体的一个组织,它的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规定都是为了解决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在具体规范上的差异,因而,WTO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求同的机构,因此,它的规定和成员内部的经济法律规定必然要求具有契合性。

5.经济法和民商法理念、制度的分化与差别P148-149

(1)表层区别。直观进行比较,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理念、制度各异,其中以下列不同最为明显:①意思自治。民商法作为私法的典型形式,强调意思自治,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而经济法则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利用公权力限制个人自由来争取社会整体的更大自由。②经济观念。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以高效率来促进人的利益的实现;而经济法则侧重从宏观、从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③目标内容。民商法主义注重单一的经济目标,提升经济效率;而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是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

(2)深层区别。探究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假设和起点,即意味着开始超越直观与表面,深入至法律学科的深层区别与精神之中。具体而言:①政府与市场的假设。民商法的基点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经济法却认为政府本身就是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内生力量,是内在于市场的。②社会构成的假设。民商法认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可以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经济法却认为经济社会是由各个经济主体构成的有机体,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③市场主体的假设。民商法将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以抽象的平等人格为基础,进而抹去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任何具体特征;经济法将所规范的市场主体还原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主体。

6.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P270-271

(1)联系:①内容交叉。在市场交易与运行中,某些类型的政府经济行为可能兼有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难以完全界分。互为条件。②市场规制法为宏观调控法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而宏观调控法则为市场规制法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宏观环境。③相互融合。无论是解决宏观经济问题还是微观经济问题,都需要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2)差异:①产生的先后顺序不同。在经济法发展史上,市场规制法特别是竞争法先行产生,宏观调控法只是在宏观调控成为现代国家一项固有的经济职能后,才渐趋成熟与发展。

②作用领域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在微观经济领域发生作用,宏观调控法主要在宏观经济领域发生作用。③目标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追求经济秩序,宏观调控法主要追求宏观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平衡。④调整对象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规制市场主体的资格、行为等要素,宏观调控法主要针对市场运行的利益格局与各经济参数而进行。

7.市场准入法的现状---缺陷与不足 P303-306

现行市场准入制度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

(1)现有制度安排存在向交易安全倾斜的价值取向,损害了经济效益,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进入成本。我国目前市场准入立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交易安全侵蚀经济效率的倾向。 (2)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缺失与错位并存。缺失意味着面对混乱的市场准入秩序,现行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错位意味着在大量规制缺失的同时,市场准入制度往往被泛化为各种领域、各种场合肆意滥用的工具。

(3)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极不对称。一方面,当前市场准入条件比较苛刻和烦琐;另一方面,市场主体退出又过于容易。“重准入把关,轻退出管理”忽视了对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制力度十分薄弱。

(4)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庞杂,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现行的市场准入立法极度分散,不仅妨碍了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经济活动主体的守法和执法主体进行监督与管理。不同法律文件的内容既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叠,又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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