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校友联合会章程

清华大学校友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

a) 中文:清华校友足球联合会 (中文简称清华校友足联)

b) 英文:Tsinghua Alumni Football Association (简称TAFA)

第二条 联合会目的:

为促进校友足球运动的开展;为促进校友坚持锻炼,保持身体健康搭建活动平台;发展各校友自发球队之间的友好联系;并通过赛会等活动为校友搭建感情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

通过组织校友球队的赛事及其他手段发展校友之间的友好往来;贯彻联合会的章程、代表大会决议和比赛规则。

第四条 联合会主管机构:清华校友总会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承办清华大学校友间足球比赛;

(二) 制定校友间足球比赛组织规范和比赛纪律; (三) 审核会员的资质;

(四) 审批球队会员队规并备案;

(五) 总结、交流校友足球队组织经验,提高整体组织水准; (六) 负责比赛道德和比赛纪律的检查和监督; (七) 为会员的日常登记与管理提供平台; (八) 负责组织安排比赛裁判和预定比赛场地;

(九) 调处会员在比赛中发生的纠纷,处理比赛投诉;

(十) 其他联合会理事大会认为应当履行的、与联合会宗旨相符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组成

(一) 联合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球队会员,以在联合会平台上登记注册为准。 (二) 个人会员定义为:清华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津贴生、公费

生、曾在清华任教、任职者,等符合清华大学校友定义的,且从未取得过职业球员资格的自然人。

(三) 球队会员为:由不少于16名个人会员组成的足球队。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在比赛规则允许的时间段参加、退出球队会员; (二)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其他联谊活动; (三) 享受联合会提供的福利;

(四) 对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以及所属球队会员队规; (二) 遵守比赛道德和比赛纪律;

(三) 配合联合会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四) 自觉维护清华校友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 按规定交纳所属球队会员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球队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和其他活动;

(二) 对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向联合会提出建议或投诉; (三) 对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获取联合会提供的资金支持;

(五) 在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接受企业、个人的资金赞助。

第十条 球队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

(二) 传达和执行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三) 敦促队内个人会员遵守比赛道德和比赛纪律; (四) 组织会员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球队队规并报联合会常务秘书长审批、备案; (六) 按规定交纳联合会举办比赛的费用。

第四章 联合会理事大会

第十一条

联合会理事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可以临时举行。

常务理事会理事成员少于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人数时,应当召开临时理事大会补选。

联合会理事大会理事由各球队会员队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理事大会的,应当指定球队另外一名个人会员代行与会职责。

联合会理事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连续两次缺席联合会理事大会的球队会员,该球队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出席理事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联合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理事大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 批准、暂停、取消球队会员资格;

(三) 听取和审议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 听取和审议联合会纪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六) 选举、罢免联合会纪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七) 审议、批准联合会年度预算和收支报告; (八) 审议、批准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九) 理事大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职权。

前述第(一)、(二)项事宜,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并经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由联合会理事大会选举产生。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是联合会理事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联合会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任期一年,人数应为七人或九人。

第一届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联合会组委会成员兼任,不受前款人数限制。 常务理事成员应当是联合会会员,应具有充裕的业余时间和良好道德水准,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联合会会务。

常务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联合会利益,接受理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 选举联合会理事长;

(二) 申请召开联合会临时理事大会; (三) 批准、暂停、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四) 在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少于五人时,及时补选新任委员。 (五) 在联合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六) 审议、批准个人或企业对联合会或球队会员的资金赞助;

(七) 审议并决定球队会员对纪律监督委员会作出的罚分决定的上诉; (八) 其他理事大会授权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前述第(一)、(二)、(三)项事宜,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并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联合会理事长

联合会理事长为联合会最高荣誉职位,由清华校友总会推荐人选,并由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投票决议。

第十七条 联合会常务秘书长

联合会常务秘书长由清华校友总会指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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