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主体论
管辖 当事人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证据分类 证据论 举证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 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 三种形式 自认 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
延长 :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 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 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认证 明显优势证据 :《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 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 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 内涵
应当受理的 一事不再理 例外 特殊情形 注意
离婚、收养 婚34
案件的特殊 民诉111
规定 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 时间 撤诉 裁定 诉讼程序 特殊情形 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 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 恢复审理上不同 程序论 法定情形不同 特殊情形 诉讼终结:所有情形中均因为当事
人的死亡,区分财产案件&身份案件
错误与笔误:补救方式不同 程序论 一审程序 诉讼程序 裁决
缺席:原则上针对被告,但有可能 针对原告(原告申请撤诉,法 院不予准许)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1 举证期限 :简22
不能简略
审理程序 简易审理 的事项;简
易方式通知的效果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与 不可逆;
普通程序 审限从立
的转换 案算
判决宣告与送达、送达之日的计算 范围
适用 时机 主持 法院调解 进行 必须告知回避权利 保密
灵活性 结果
合法性
生效方式:调解书不适
用留置、公告送达
效力
不影响生效:
条件:时间、管辖、人、对象、行为 启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对谁不服 谁就是被上诉人;注意共同诉讼
审理范围:有限审查;例外(违反法
律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 审理方式
二审程序 原则上开庭审理:例外
(不涉及事实问题)
新请求(增加独立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另行起诉
调解 老请求(漏事漏人):发回重申
诉讼程序
裁判: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 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 不应受理直接驳; 应当受理要指令。 主体
人民法院
条件
实质条件:民诉179、182
当事人 时间条件:民诉184、意见204 启动 申请与审查:上一级人民法;
院;合议庭审查
案外人申请再审
主体:最高、上级
检察院 条件: 程序:同级 程序论 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