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大港)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滨海新区(大港)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滨海新区(大港)大

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简称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成为岗位创造者,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应对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保证基地的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孵化基地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委及天津市大港区科委的领导下,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与管理。孵化基地以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增强学生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为目标;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新的支撑平台,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力争为在校、毕业的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实现就业和创业的有效对接。本孵化基地力争建成立足天津,立足滨海,面向京津冀,面向全国,吸引优秀在校大学生及往届大学生创业团队,打造滨海新区亮点的基地; 第二条 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公司为以在校大学生或往届大学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

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3、协调入驻公司与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4、审批孵化项目入驻基地; 5、对孵化基地内入驻公司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 6、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部分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扶持资金或启动上市; 第四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为大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五条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不

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同时在校大学生团队需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系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首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其中,见习创业公司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学生工作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见习创业公司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六条 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滨海新区(大港)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项目申请表;(2)创业计划书; (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4)公司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过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创业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公司签署《滨海新区(大港)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项目入驻协议》; 4、公司搬迁入驻;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公司可入驻孵化基地: 1、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项目建设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2、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和市场竞争力较强,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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