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保函[2010]38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8.12 【实施日期】2010.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382号)

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要求,为全面做好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一)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和评审工作,仍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1]92号)执 1 / 6

行。

(二)为增加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推荐程序。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委员会。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历破格人员需填写《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提交本专业答辩论文一式7份,并在评委会开评前进行答辩, 合格者方可参评。答辩的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按照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等文件执行。

(五)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六)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七)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 / 6

2、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八)申请同志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申请同级改职人员在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同级改职后申报上一级职称人员,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

(九)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0年度全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可向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经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核准通过人员的审批手续和职称证书待取得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发放,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仍按2010年9月1日计算。

(十)在机构改革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码调整为A14,请各单位、各主管部门按上述代码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 二、呈报材料内容

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手续完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申报评审材料包括: (一)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新版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符合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按照黑人发[2007]70号文件要求,提交免 3 / 6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