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及附件.

(七)审计过程记录;

(八)审计评价及/或审计结论;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

第六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 (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九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部部长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前进行复核。

第一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 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部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附件五 审计工作底稿范本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号 ──审计事项评价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或业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效率)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或业务处理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相符的,可视为帐务或业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或有关法规的要求,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 第六条 对____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审计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七条 审计部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率)性进行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期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九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税款缴纳情况;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与执行情况; (四)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号

──审计报告编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领导及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根据公司总经理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公司内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 第四条 凡公司执行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部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部部长和审计部签章后,径送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报告字号;

(二)标题,即“审计报告”;

(三)主送部门,即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执行总经理;

(四)审计报告的内容; (五)审计部部长签名; (六)审计部印章; (七)报告日期; (八)抄送部门等。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审计依据,即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

(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

(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等;

(九)改进建议,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

(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九条 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 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

(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

(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

(五)撰写初稿。审计部根据工作底稿的复核,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六)定稿和报送。审计部部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规定报送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执行总经理。

(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及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计部部长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

审计部部长在审核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中心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依照公司公文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六 审计意见书范本 附件七 审计报告范本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号 ──审计复核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部部长在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和作

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代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部部长在复核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复核意见; (二)了解、研究审计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指导下级审计人员改进审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部长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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