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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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市容和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211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以及道路排水、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城市高架桥、过街通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市政工程和配套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开设置。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编制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渣土处置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清洗保洁工作。
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专项列支并合理使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合理使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4. 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特点编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