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XX总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

职领导(含助理)。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方式

第七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

(一)处罚。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2绩效薪金,2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4.受到辞退处罚的,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处罚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金,5年内公司不得重新录用。

(二)其他处理。 1.批评、通报批评;

2.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收入水平,可按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的2%扣发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金。对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款所列的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档次给予处罚。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条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省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总公司批准,其相应的处罚约束期可提前解除,但执行处罚约束期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新的处罚,其处罚约束期为原处罚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罚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中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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