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废旧物资发票 运输发票 6%征收率 4%征收率 项目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 期初已征税款余额 代扣代缴税额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栏次 35 36 37 38 份数 —— —— —— 金额 —— —— —— 税额 四、其它 注:第1栏=第2栏+第3栏=第23栏+第35栏—第25栏;第2栏=第35栏—第24栏;第3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第4栏赞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第12栏=第1栏+第4栏+第11栏;第13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第27栏等于第28栏至第34栏之和。 填表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5、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6、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7、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8、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9、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帐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11、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2、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13、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4、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

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15、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等。 16、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7、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18、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单位名称(印章):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 期初库存 油品 型号 本期入库 应税部分 本期出库 非应税部分 数量 自购 合计 1 — 代储 2 — 自购 3 代储 4 — — — — 自购 5 — 代储 6 — 自购 7 代储 8 — — — — 数量 9 — 金额 10 自用 11 — 代储 12 — 金额 自用 13 代储 14 — — — — 自购 15 — 代储 16 — 自购 17 代储 18 — — — — 期末库存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注:本表逻辑关系式为:15=1+5-9-11;16=2+6-12;17=3+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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