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4.1.3.3对于受水平荷载的桩,主筋不宜小于8Φ10,对于抗压桩和抗拔桩,主筋不应少于6Φ10,纵向主筋应沿桩身周边均匀布置,其净距不应小于60mm,并尽量减少钢筋接头;

4.1.3.4箍筋采用Φ6~8@200~300mm,宜采用螺旋式箍筋;受水平荷载较大的桩基和抗震桩基,桩顶3~5d范围内箍筋应适当加密;当钢筋笼长度超过4m时,应每隔2m左右设一道Φ12~18焊接加劲箍筋。 图4.1.5扩底桩构造

4.1.4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低于C20,混凝土预制桩尖不得低于C30;

4.1.4.2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不得小于50mm。

4.1.5扩底灌注桩扩底端尺寸宜按下列规定确定(见图4.1.5)。图略

4.1.5.1当持力层承载力低于桩身混凝土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扩底;扩底端直径与桩身直径比D/d,应根据承载力要求及扩底端部侧面和桩端持力层土性确定,最大不超过3.0;

4.1.5.2扩底端侧面的斜率应根据实际成孔及支护条件确定,α/he,一般取1/3~1/2,砂土取约1/3,粉土、粘性土取约1/2;

4.1.5.3扩底端底面一般呈锅底形,矢高hb取(0.10~0.15)D。 混凝土预制桩

4.1.6混凝土预制桩的截面边长不应小于200mm;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的截面边长不宜小于350mm;预应力混凝土离心管桩的外径不宜小于300mm。

4.1.7预制桩的桩身配筋应按吊运、打桩及桩在建筑物中受力等条件计算确定。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0%。如采用静压法沉桩时,其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4%,主筋直径不宜小于Φ14,打入桩柱顶2~3d长度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并设置钢筋网片。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宜优先采用先张法施加预应力。预应力钢筋宜选用冷拉Ⅲ级、Ⅳ级或Ⅴ级钢筋。

4.1.8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采用静压法沉桩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C20,预应力混凝土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预制桩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4.1.9预制桩的分节长度应根据施工条件及运输条件确定。 接头不宜超过两个,预应力管桩接头数量不宜超过四个。

4.1.10预制桩的桩尖可将主筋合拢焊在桩尖辅助钢筋上,在密实砂和碎石类土中,可在桩尖处包以钢钣桩靴,加强桩尖。 钢桩

4.1.11钢桩可采用管型或H型,其材质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4.1.12钢桩的分段长度不宜超过12~15m;常用截面尺寸见表4.1.12-1、表4.1.12-2。略

4.1.13钢桩焊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结,使用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

4.1.14钢桩的端部形式,应根据桩所穿越的土层、桩端持力层性质、桩的尺寸、挤土效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14.1钢管桩可采用下列桩端形式: (1)敞口:

带加强箍(带内隔板、不带内隔板); 不带加强箍(带内隔板、不带内隔板)。 (2)闭口: 平底; 锥底。

4.1.14.2H型钢桩可采用下列桩端形式: (1)带端板。 (2)不带端板: 锥底;

平底(带扩大翼、不带扩大翼)。

4.1.15钢管桩应采用上下节桩对焊连接,其构造见图4.1.15-1。H型钢桩接头可采用对焊或采用连接板贴角焊,其构造见图4.1.15-2。略 4.1.16钢桩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6.1钢桩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1.16确定;略

4.1.16.2钢桩防腐处理可采用外表面涂防腐层,增加腐蚀余量及阴极保护;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考虑内壁防腐。 4.2承台构造

4.2.1桩基承台的构造尺寸,除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和上部结构需要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承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0mm,承台边缘至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边缘挑出部分不应小于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边缘挑出部分不应小于75mm;

4.2.1.2条形承台和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4.2.1.3筏形、箱形承台板的厚度应满足整体刚度、施工条件及防水要求。对于桩布置于墙下或基础梁下的情况,承台板厚度不宜小于250mm,且板厚与计算区段最小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0;

4.2.1.4柱下单桩基础,宜按连接柱、连系梁的构造要求将连系梁高度范围内桩的圆形截面改变成方形截面。

4.2.2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15,采用Ⅱ级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承台底面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70mm。当设素混凝土垫层时,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小;垫层厚度宜为100mm,强度等级宜为C7.5。 4.2.3承台的钢筋配置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承台梁的纵向主筋直径不宜小于Φ12,架立筋直径不宜小于Φ10,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6;

4.2.3.2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的受力钢筋应通长配置。矩形承台板配筋宜按双向均匀布置,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间距应满足100~200mm。对于三桩承台,应按三向板带均匀配置,最里面三根钢筋相交围成的三角形应位于柱截面范围以内(图4.2.3)。略

4.2.3.3筏形承台板的分布构造钢筋,可采用Φ10~12,间距150~200mm。当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按倒楼盖法计算内力时,考虑到整体弯矩的影响,纵横两方向的支座钢筋尚应有1/2~1/3且配筋率不小于0.15%,贯通全跨配置;跨中钢筋应按计算配筋率全部连通。

4.2.3.4箱形承台顶、底板的配筋,应综合考虑承受整体弯曲钢筋的配置部位,以充分发挥各截面钢筋的作用。当仅按局部弯曲作用计算内力时,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钢筋

配置量除符合局部弯曲计算要求外,纵横两方向支座钢筋尚应有1/2~1/3且配筋率分别不小于0.15%,0.10%贯通全跨配置,跨中钢筋应按实际配筋率全部连通。 4.2.4桩与承台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4.2.4.1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于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于中等直径桩不宜小于50mm;

4.2.4.2混凝土桩的桩顶主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0倍主筋直径,对于抗拔桩基不应小于40倍主筋直径。预应力混凝土桩可采用钢筋与桩头钢钣焊接的连接方法。钢桩可采用在桩头加焊锅型钣或钢筋的连接方法。 4.2.5承台之间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4.2.5.1柱下单桩宜在桩顶两个互相垂直方向上设置连系梁。当桩柱截面面积之比较大(一般大于2)且桩底剪力和弯矩较小时可不设连系梁;

4.2.5.2两桩桩基的承台,宜在其短向设置连系梁,当短向的柱底剪力和弯矩较小时可不设连系梁;

4.2.5.3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纵横方向宜设置连系梁;

4.2.5.4连系梁顶面宜与承台顶位于同一标高。连系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其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

4.2.5.5连系梁配筋应根据计算确定,不宜小于412。

4.2.6承台埋深应不小于600mm。在季节性冻土及膨胀土地区,其承台埋深及处理措施,应按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5桩基计算

5.1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5.1.1对于一般建筑物和受水平力(包括力矩与水平剪力)较小的高大建筑物桩径相同的群桩基础,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群桩中复合基桩或基桩的桩顶作用效应。 5.1.1.1竖向力: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1.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5.1.1-2)

5.1.1.2水平力: H1=H/n(5.1.1-3)

式中F——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设计值; G——桩基承台和承台上土自重设计值(自重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并应对地下水位以下部分扣除水的浮力; N——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力设计值; Ni——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i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力设计值;

MX、My——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x、y轴的弯矩设计值; xi、yi——第i复合基桩或基桩至x、y轴的距离; H——作用于桩基承台底面的水平力设计值;

Hi——作用于任一复合基桩或基桩的水平力设计值;

n——桩基中的桩数。

5.1.2对于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抗震设防区低承台桩基,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桩顶作用效应计算可不考虑地震作用:

5.1.2.1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抗震承载力计算的建筑物;

5.1.2.2不位于斜坡地带或地震可能导致滑移、地裂地段的建筑物; 5.1.2.3桩端及桩身周围无液化土层;

5.1.2.4承台周围无液化土、淤泥、淤泥质土。 5.1.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计算各基桩的作用效应和桩身内力时,可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与基桩共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方法和公式详见附录B)。

5.1.3.1位于8度和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和其他受较大水平力的高大建筑物,当其桩基承台刚度较大或由于上部结构与承台的协同作用能增强承台的刚度时; 5.1.3.2受较大水平力及8度和8度以上地震作用的高承台桩基。 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一般规定

5.2.1桩基中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述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5.2.1.1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γ0N≤R(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式(5.2.1-1)外,尚应满足下式 γ0Nmax≤1.2R(5.2.2-2)

式中R——桩基中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注:当上部结构内力分析中所考虑的γ0取值与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一致时,则作用效应项中不再代入γ0计算;不一致时,应乘以桩基与上部结构γ0的比值。 5.2.1.2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1.25R(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式(5.2.1-3)外,尚应满足下式 Nmax≤1.5R(5.2.1-4) 桩基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5.2.2桩基中复合基桩或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桩数不超过3根的桩基,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Qsk/γs+Qpkγp(5.2.2-1)

当根据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Quk/γ

sp(5.2.2-2)

5.2.2.2对于桩数超过3根的非端承桩桩基,宜考虑桩群、土、承台的相互作用效应,其复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ηsQsk/γs+ηpQpk/γp+ηcQck/γc(5.2.2-3)

当根据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其复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为: R=εspQsk/γsp+εcQck/γc(5.2.2-4) Qck=qck2Ac/n(5.2.2-5)

当承台底面以下存在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高灵敏度软土、欠固结土、新填土,或可能出现震陷、降水、沉桩过程产生高孔隙水压和土体隆起时,不考虑承台效应,即取εc=0,εs、εp、εsp取表5.2.3.1中Bc/l=0.2一栏的对应值。

式中Qsk、QPk——分别为单桩总极限侧阻力和总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QCk——相应于任一复合基桩的承台底地基土总极限阻力标准值;

qck——承台底1/2承台宽度深度范围(≤5m)内地基土极限阻力标准值; Ac——承台底地基土净面积;

Quk——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εs、εp、εsp、εc——分别为桩侧阻群桩效应系数、桩端阻群桩效应系数、桩侧阻端阻综合群桩效应系数、承台底土阻力群桩效应系数,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γS、γP、γSP、γc——分别为桩侧阻抗力分项系数、桩端阻抗力分项系数、桩侧阻端阻综合阻抗力分项系数、承台底土阻抗力分项系数,按表5.2.2采用。略

注:①根据静力触探方法确定预制桩、钢管桩承载力时,取γS=γP=γSP=1.6060。

②抗拔桩的侧阻抗力分项系数γs可取表列数值。

5.2.2.3所有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设计值的取值尚应满足本规范第5.5节桩身承载力计算要求。

5.2.3群桩效应系数εs、εp、εsp、εc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5.2.3.1桩侧阻群桩效应系数εS、桩端阻群桩效应系数εp及根据单桩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时的桩侧阻端阻综合群桩效应系数εsp可按表5.2.3-1确定; 侧阻、端阻群桩效应系数εs、εp及侧阻端阻综合群桩效应系数εsp表5.2.3-1略 注:①BC、l分别为承台宽度和桩的入土长度,Sa为桩中心距,当不规则布桩时按本规范第5.3.9条确定;

②当sa/d>6时,取εs=εp=εsp=1;两向桩距sa不等时,Sa/d取均值; ③当桩侧为成层土时,εs可按主要土层或分别按各土层类别取值;

④对于孔隙比e>0.8的非饱和粘性土和松散粉土、砂类土中的挤土群桩,表列系数可提高5%,对于密实粉土、砂类土中的群桩,表列系数宜降低5%。

5.2.3.2承台底土阻力发挥值与桩距、桩长、承台宽度、桩的排列、承台内外区面积比等有关。承台底阻力群桩效应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5.2.3)

式中——承台内区(外围桩边包络区)、外区的净面积,

,见图5.2.3;

——承台内、外区土阻力群桩效应系数,按表5.2.3-2取值。

Ⅲ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5.2.4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5.2.4.1一级建筑桩基应采用现场静载荷试验,并结合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综合确定;

5.2.4.2二级建筑桩基应根据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经验参数等估算,并参照地质条件相同的试桩资料,综合确定。当缺乏可参照的试桩资料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由现场静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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